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包头浩瀚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宏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同达投资有限公司、环
球汇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908.77万股、2238.54万股、435.91万股、850.06万股、566.72万股。
出资方式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包头浩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宏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0年12月。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8,963.181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68,963.1817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三条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须保持国有
绝对控股地位。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
行审批程序;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必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
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