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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7 23:51:36 浏览:967

内蒙古公司章程,伊利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款)的公告 伊利股份有限公司、伊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股份公司简介。

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公告编号:临2016-05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1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详细约定了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间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等相关事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呼体改宏字[1993]4号文件批准(根据内蒙古体改委、内蒙古计委、内蒙古经委、内蒙古财政厅、人民银行内蒙分行内政体改

[1992]5号文授权),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50000000001703。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呼体改宏字[1993]4号文件批准(根据内蒙古体改委、内蒙古计委、内蒙古经委、内蒙古财政厅、人民银行内蒙分行内政体改[1992]5号文授权),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000114124263Y。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充分考虑对

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固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支付。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讨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

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参照前述程序履行信息披露。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伊利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款)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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