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网 > 企业单位 > 正文

[公告]内蒙一机: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5/29 0:37:57 浏览:4445

蒙古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同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其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

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八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