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面。
(三)评估结论的效力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专
业意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在评估对象于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
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而出具的评估
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参考意见,故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仅在仍保持现
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仍处于与评估基准日相同或相似的外部经济环境的
前提下有效。当前述评估目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
假设和公开市场假设等不复完全成立时,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即告失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是在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估,
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
华审字〔2018〕009688号《审计报告》。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
论。
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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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序号建筑物名称结构层数建成年月建筑面积(m2)
1仓库钢混地上1层、地下1层2002年12月360.00
2南厂房钢混22013年8月13,132.68
3动力车间混合12013年8月1,254.00
4污水处理站混合12013年8月147.25
5危险品库混合12013年8月47.50
6实验动物房混合12013年8月222.48
上述列表涉及的6项房屋建筑物均位于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西侧,由于历史
原因,企业目前生产的厂房未办妥产权证,其所占用土地已取得相关权属证。
对上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申报数为准,
如未来专业机构测绘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有差异,应按专业机构测绘面积调整
本次评估结果。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
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1.1、2018年6月7日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S2091012018007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取得6,0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固
定年利率为7.0035,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7日。对应的保证合
同编号为SZ09(高保)20180007-11,SZ09(高保)20180007-12,SZ09(高保)
20180007-13及SZ09(高抵)20180007-21。
2018年6月7日,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SZ09(高保)20180007-11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
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在2018年6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
S2091012018007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为债务人在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
月6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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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深圳市万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编号为SZ09(高保)20180007-12的保证合同,约定的
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在2018年6月7日签订
的编号为S2091012018007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为债务人在2018年6月6日至
2019年6月6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权
额为6,000.00万元。
2018年6月7日,林伟光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SZ09(高保)20180007-13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与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在2018年6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S20910120180071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为债务人在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办理各类
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000.00万元。
2018年6月7日,深圳市万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编号为SZ09(高抵)20180007-21的抵押合同,抵押财
产评估价值为6,000.00万元,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东门支行在2018年6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S20910120180071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并为债务人在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
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000.00万元。
1.2、2018年7月5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44008995100218061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取得3,000.00万元流
动资金贷款,固定利率为5.8725,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0日。
对应的保证合同编号为44008995100418061010,440089951006180610100001,
440089951006180610100002。
2018年7月5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440089951006180610100002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公司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在2018年7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
44008995100218061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为公司在2018年6月25日至2021
年6月24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为3,000.00万元。
2018年7月5日,深圳市万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林伟光与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440089951006180610100001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与中国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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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在2018年7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
44008995100218061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为债务人在2018年6月25日至
2021年6月24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
权额为3,000.00万元。
2018年7月5日,深圳市万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4008995100418061010的抵押合同,
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3,000.00万元,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支行在2018年7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
44008995100218061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为债务人在2018年6月25日至
2021年6月24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最高债
权额为3,000.00万元。
2、公司作为担保方
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公司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提供4,000.00万元额度的担
保,担保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
3、主要租赁事项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1
深圳市新
万泽医药
有限公司
深圳南洋货仓有
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杓
妈岭金运路108号南洋货
仓四楼D区
670
2017.07.10-2
019.07.09
2
内蒙古双
奇药业股
份有限公
司
深圳万泽碧轩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
木岗金源山大厦三楼西
568.67
2018.01.01-2
018.12.31
本次评估没有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
项
被评估单位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万泽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简易征收,本次评估未来预测考虑了该项税率变动的影响。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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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双奇于2012年12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确认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复函》(编号:内
发改西开函[2012]757号),确定本公司符合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
号)的相关规定,认定本公司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结合政策要求和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后认为内蒙双奇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内蒙双奇于2015年10月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