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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布日期:2016/6/29 22:22:56 浏览:2081

4月16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关于转让乌海市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已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方式为由,认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五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五被告不服“[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述状》,请求撤销“(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本案进入实质审理阶段,鉴于五被告均系在香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及蒙港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香港三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案款中的人民币6,000万元。该案已于2016年4月13日开庭审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三、相关当事人

2015年度,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2015年12月24日,公司经营范围新增液化天然气(LNG)、碳化钙的研发、销售。原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经营;煤炭、电力、聚乙烯醇相关化工产品、矿产资源开采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可降解高分子聚乙烯醇(PVA)、高强高模纤维、聚乙烯醇膜、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煤基活性炭、电力、煤炭及煤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LNG)、碳化钙的研发、销售;聚乙烯醇高分子材料产业链及其应用开发、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投资设立附属公司3家,主要涉及电力、贸易、技术研究等业务,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73亿元。其中,受让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价值36,000万元,设立内蒙古双欣高分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设立润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生一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2015年12月,发行人将所持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鄂尔多斯市华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确认上述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股权转让价值低于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资产总额的5。

以上相关内容已于2016年3月29日和2016年6月28日,分别通过《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进行了公告。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及承诺,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构成实质性影响。德邦证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尽职履责,并视情况及时发布后续受托管理事务公告,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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