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发布了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确认公司为兴安盟阿尔山市生态县域经济PPP项目的联合中标人,项目金额3,052,579,900元。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已于2016年6月23日公告了该事项,公示时间为6月23日到7月4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符。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望你公司切实加强和改进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内蒙古蒙草生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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