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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4 13:44:17 浏览:680

原标题: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1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临2016-056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1日,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未披露。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2015年,公司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本期将100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两家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生物股份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一致(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共计影响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金额1,557.39万元,上述事项应属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年报中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选定为不适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公司财务报表列报不准确。公司2015年年报中,将预付技术使用费1,196万元和外购用友ERP系统费用268.27万元在“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7,375.68万元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上述行为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不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公司没有对分配股利、董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化的情况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015年进行非公开发行时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没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相关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自查的相关条款。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金宇生物技术、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内蒙古金宇国际、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内蒙古上德生物技术、内蒙古双奇生物技术、内蒙古腾喜生物技术、金宇集团、赛轮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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