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适应碳中和目标发展的电价机制。建立绿色发展基金,保障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提升用户消纳清洁能源的积极性。(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和模式创新,健全煤炭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优质煤炭进口,健全市场化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强煤炭合同履约管理,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规范签订和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消费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支撑体系
1.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创新机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实验室,探索形成技术攻关、试点示范、应用推广紧密衔接的绿色低碳能源技术研发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设计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机制。按照国家金融政策要求,落实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完善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项目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清洁取暖、电能替代、储能、氢能、节能、碳捕集等项目。(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入绿色金融支持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挥地方财政引领作用,部分区域试点发展自建分布式光伏电源、分布式光伏电源租赁、分布式光伏电源向家庭住户售电等模式,探索通过绿色产业基金、绿色项目PPP、绿色债权和股权投资结合、发债融资和银行信贷结合、绿色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融资等途径,形成对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金融扶持,降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难度,实现区域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治理体系
1.深化能源“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准入限制。创新能源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和常态化运行。(自治区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能源监管体系。建立适应多能源品种互济、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能耗在线监测等多部门协同的能源监管机制。加强自治区能源与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创新能源监管方式,构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能源绿色低碳监管机制。优化能源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能源市场公平、价格失灵等监管,保护绿色能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持续优化用电用能营商环境,“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协调,重点企业细化落实的实施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商的跨部门协调议事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推动落实实施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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