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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出租车新政:新增经营权无偿使用

发布日期:2018/2/12 9:50:22 浏览:701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今后内蒙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避免出租汽车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

无偿使用期限不超8年

《实施意见》提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实行期限制度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具体期限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不超过8年。

内蒙古将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处置,其中,对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对于现有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及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对现有的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尽早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充分协商后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降低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切实减轻驾驶员负担。

同时,逐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政府平台交易,建立经营权交易信息告知和公开制度,规范经营权交易行为。各盟市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经营权收回机制。

协商降低押金及改革运价

《实施意见》明确,各盟市要全面梳理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要限期签订。鼓励、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按照《实施意见》,工会组织与行业协会应合理测算经营成本,建立巡游车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的机制,组织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以及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应通过平等协商方式降低,抵押金降低后双方达成返还意向的,要明确返还形式并限期返还。巡游车经营者应本着抵押金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挪用、截留。

“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网约车运价,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建立网约车和巡游车相互竞争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各盟市要加快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建设,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在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等举措。规范拼车、网约车

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或顺风车),《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应本着“私人小客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共享出行”的原则,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义务。

在网约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科学制定网约车的车辆具体标准、营运要求和驾驶员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符合经营条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处理。支持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具体办法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要对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有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及注册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无从业资格的要限期取得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取得从业资格而没有注册的,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出租汽车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做大做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切实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责任,确保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要强化信息化管理应用,加强对违规运营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客观、真实、公正、详细”的原则,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基础,构建包含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不良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多指标行业信用体系。交通运输、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格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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