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内蒙古赤峰,女子杜某因涉嫌卖淫被警方抓获归案,调查中发现杜某患有性病,并曾计划结婚,随后警方来到县保健院做了婚前检查,结果显示杜某确实患有疾病,而且已经将结果告知了杜某,但是,杜某在明知道自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在5月到8月多次卖淫,目前杜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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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杜某在做了婚检之后是因为查出来疾病没有登记,还是其他的原因,总之都已经前往保健院做婚前检查了,也是做好了结婚的准备。与此同时,当得知杜某患有疾病后,与之嫖娼的男子心情不知道会如何?
本案中,杜某因涉嫌卖淫被抓获,此后又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显然,是因为杜某在明知道自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的,具有传播疾病的主观故意。
对此,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本案中,杜某因之前婚检前往保健院被检查了出来,那么就属于明知的情形。根据《》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
事实上,杜某如果患有更严重的疾病,致使他人感染的,还会被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然,对于嫖客而言,处罚上虽然是比较轻,但是是否感染了疾病也是让自己最担心的地方。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嫖娼的男子将会面临最高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一旦被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样的事情,也是会告知其家人的,即需要将被行政拘留的原因、地点和拘留时间告知其家人,那么家人也就知道了是因为嫖娼被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最恶劣的是,杜某在5月到8月这4个月期间多次卖淫,那么与之发生关系的男子也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很多人,因此这些人除了被行政处罚之外,均有患病的风险,甚至是有的人已经感染了疾病。
那么感染疾病的人是否有权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中,因为双方之间发生的卖淫嫖娼的行为,属于法律严格禁止的,对此就是违法行为,因为行为给自己遭受侵害的,并不符合赔偿的前提,因此就不能够获得赔偿。
当然,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远离这样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