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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发布日期:2016/10/14 16:23:52 浏览:3682

内蒙古设计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结、十三五规划。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证券、保险、外汇、担保、小额贷款、信托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防范风险能力。

推动金融业征信系统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专栏8:完善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完善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利用机制,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

四、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需要,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提供信息交换、信息比对、信息核查、信用预警、行业监测、信用评价、大数据分析等多样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不同部门之间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格认定、市场监管、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的协同联动,满足政府科学决策、风险预判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拓展面向公众的信息惠民服务。依法加强信息开放共享,开展信用创业创新应用,形成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优先推进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数据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信用内蒙古”网站、手机APP客户终端、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公共信用服务。增强信息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促进公共服务的多方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使信用产品和服务深入社会生活,贴近百姓需要,努力提升信用信息的便民利民惠民和公共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面向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金融信贷、社会投融资、企业经营合作、人员招聘等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核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信用信息服务,为防范市场信用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有效支撑。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加快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等制度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网络信任体系和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安全等级认证和日常安全监控,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要增强信用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和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建立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从业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公众信用信息安全。

第五章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制度

推进综合性信用立法。根据国家信用立法进程和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综合性信用立法,不断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已出台的自治区规范性文件提升为自治区政府规章,力争最终形成地方性法规。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信用监督与奖惩、信用承诺与审查、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制度,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强化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存储、共享、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全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用应用目录和失信行为目录,合理设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标准。制定、推广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地方标准,指导、促进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二、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和信用修复机制。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健全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为诚信市场主体加快办理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最大限度地便利守信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降低守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使其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推动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地信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站进行公示,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健全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将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的处理和评价,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开展联合惩戒。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加快建立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加大相互支撑配合力度,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优势,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利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章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推动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探索在登记注册、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上市后备资源选定等工作中,依授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或依法依规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积极引导和培育信用需求。

加强信用产品在社会活动中应用。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交易。推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风险。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可以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倡导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把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重要环节。

二、提高信用服务供给能力

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投资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本地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区落户,开展合资合作。推进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新业态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形成我区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信用服务市场。

专栏9:积极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培育地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和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自治区落户。重点在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风险管理等方面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建适用于我区的信用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立以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率、质量诚信度、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基础要素的信用服务业品牌评价标准,推动信用服务业品牌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为全区提供多层次、有特色、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

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信用评价和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研究建立区域信用指数,综合反映地区信用发展状况。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专业培训。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围绕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评级评价和信用产品应用等内容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专栏10:加强信用人才培养

在全区开展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信用知识培训班,对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展信用相关知识专题培训。促进信用 竞相涌现、信用专业人才大量汇集。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组织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壮大师资队伍,修订培训教材,建设一支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队伍。

三、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规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平台,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加强诚信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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