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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发布日期:2016/10/14 16:23:52 浏览:3681

内蒙古设计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结、十三五规划。

改革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体育信用制度和监管体系。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旅游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旅游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及处理投诉的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旅游行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游客的信用档案,建立旅游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积极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利用电子认证、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导游等服务主体的信用信息,促进旅游业诚信水平提高。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制定完善全区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环境信用评价综合服务平台,强化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共享。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建立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全面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提高全社会环保诚信意识。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和记录。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制度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教育和培训。

自然人诚信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逐步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共享,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重点人群,采取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等多种惩戒,引导全社会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行为。

专栏3社会诚信领域重点工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查询、诚信服务动态、诚信示范单位、投诉意见箱、网上投票、曝光台等功能。

2.劳动用工信息平台。主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名单公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名单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公布、企业用工信息发布、劳务输出、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失业登记、农民工监测、农民工维权等业务,使城乡居民能够便利享受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

3.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成支撑文化市场的宏观决策、市场准入、综合执法、动态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核心应用,实现市场准入、动态监管、综合执法业务的集中和统一,提供对不同利益相关者信息化应用的全方位服务支持。

4.旅游诚信平台。集涉旅经营者信用信息查询、旅游消费投诉、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宣传、行业自律管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为我区涉旅经营者、广大游客、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服务。

5.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工程。以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21类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档案,推广使用个人职业信用报告。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法院公信建设。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全区法院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覆盖全区法院的审判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建立统一的生效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提高透明度。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强对法官个人的信用档案建设,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实施惩戒。

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重点做好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领域改革的推进工作。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检察官个人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检察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职能和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公安机关“阳光执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建立完善外来人口积分落户政策信用报告查询制度。将公民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纳入诚信档案,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全面加强我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升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肃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专栏4司法公信领域重点工程

1.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

2.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将法院的裁判文书通过文书公开平台,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第四章大力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全面提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

建设覆盖全区的信用信息大数据征集系统。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面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上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通各盟市及部分旗(县、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横向连接自治区各部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体系。

持续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以各部门权力清单为依据,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同时,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征信服务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的信息共享,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市场主体自主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内容,消除“信息孤岛”,形成广泛覆盖、深度融合的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

强化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实现部门之间的业务联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形成“多部门联动、多领域监管、多措施并举”的联动监管格局。构建大数据分析监管模型,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为自治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专栏5: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扩能提升

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一期项目基础上,加快推进二期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注重实效;整合共享,强化应用;扩能提升,全面覆盖”的建设原则,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建设覆盖全区的信用大数据平台。构建上联国家、覆盖自治区各部门和盟市及部分旗县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实现全区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全覆盖。加强全区信用大数据资产的高效管理和调度,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服务和应用场景,开展基于模型的信用信息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实现可视化、智能化的辅助决策。加强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其他区域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跨省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二、加快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推进各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征集整合盟市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在盟市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提供基础条件。

加快自治区、盟市两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自治区、盟市分别开展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相互支持、协同配合的全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

鼓励各盟市、旗县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各类特色化信用信息服务,探索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政务管理、市场服务、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广泛应用。

专栏6: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程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示范试点工作,各地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和基础条件,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建设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征集盟市和旗县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信息应用。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信用监管工作需要,以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商贸流通、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教育、招标投标、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纵向整合,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目标,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

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互相认可的原则,建立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专栏7:加强金融业征信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工程建设

完善全区企业和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持续采集、完善金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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