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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5/17 11:31:56 浏览:4260

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露原煤

3.交货时间:根据船期确定交货时间。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交货地点:锦州/葫芦岛港口。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港口外理汽车衡检斤或水尺数量为准,数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均应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不参加不影响计量的进行和计量结果的法律效力。

(2)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并且以此报告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买方预付煤款,款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平仓发货,单船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卖方3份,买方3份。

(十)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10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 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4.5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 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二)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5.5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 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三)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质量以港口实物为准。

2.合同数量:50万吨。元露混煤。

3.交货时间:根据船期确定交货时间。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锦州/葫芦岛港口。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港口外理汽车衡检斤或水尺数量为准,数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均应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不参加不影响计量的进行和计量结果的法律效力。

(2)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并且以此报告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3)数量、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卖方委托并承担费用。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买方预付煤款,款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平仓发货,单船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卖方3份,买方3份。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关于煤炭销售发生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在当前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的形势下,保证公司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

3.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七、2016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0,980.3万元。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966.45万元。

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累计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12.7万元。

4.2016年3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113,160.33万元,利息收入130.88万元。

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21.85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的激烈竞争,市场开发难度大的实际,为保证公司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2016年,面对全国煤炭市场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增加的形势,通过与关联方签署煤炭买卖合同,保证公司了煤炭销量,提高公司的边际收益,公司可均衡组织生产。供需双方经深入探讨,预计年内煤炭市场价格仍波动较大,年初难以确定全年交易合同价格,因此协议中交易价格并未明确签订。为保证供需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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