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1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交货地点: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 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四)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平煤井工矿褐煤。
2.合同数量:2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 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五)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元宝山露天煤矿褐煤。
2.合同数量:4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 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平煤井工矿褐煤。
2.合同数量:2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 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元宝山露天煤矿褐煤。
2.合同数量:4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 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七)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3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 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八)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3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 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九)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质量以港口实物为准。
2.合同数量:10万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