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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5/17 11:31:56 浏览:4258

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10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791,611.51万元,净利润2,779.80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881,245.71万元,净资产99,425.11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3,983.89万元,净利润4,930.01万元。

(14)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6-9号10-11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宝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505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一般经营项目:(无)。

公司简介: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股东依次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承担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务,为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款、票据、信贷、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借、企业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019,428.79万元,净资产671,150.39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30,946.43万元,净利润67,946.05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086,193.49万元,净资产684,604.15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5,311.90万元,净利润14,019.53万元。

(15)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伊旗阿镇可汗路南

法定代表人:米树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的生产等;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2005年11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按50:50比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开发、建设、运营布连察哈素和长滩刘三圪旦两个煤电一体化项目。2007年5月,国电集团将其持有的国电建投公司50股权转让给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建成布连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和年产1000万吨的察哈素煤矿及配套洗煤厂。国电建投公司设有10个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布连电厂、察哈素煤矿和察哈素选煤厂3个生产单位。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83,054.12万元,净资产509,034.84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17,481.32万元,净利润24,309.91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65,803.56万元,净资产502,317.36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1,492.84万元,净利润-5,391.21万元。

2.关联关系1)平庄煤业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为落实平庄煤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原因,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以下协议:

(1)煤炭代销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本公司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3)物资采购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物资采购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物资采购协议》。

(4)设备租赁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部分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5)预计与平庄煤业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

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5,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2。

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4,754.15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1.22。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2016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近期,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公司承包了此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五、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以来,全国煤炭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为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混(末)煤。

2.合同数量:460万吨。

3.供货时间: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皮带运输以矿方皮带出口交货;汽运由买方自提,矿方汽车衡交货;铁路自备车,平煤运输公司元宝山电厂西站交货。

5.数量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汽运自提,数量以卖方汽车衡检斤结果为准;其他交货方式,买卖双方联合检斤计算。

(2)质量:买卖双方联合检质。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每月25日前结清上月煤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40万吨。

3.供货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 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 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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