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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尔多斯市安洋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3/7 11:09:50 浏览:53

没收违法经营的外包装标有“PulseOximeter”字样的产品3台;

4.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东顾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团结路鄂尔多斯大剧院对面;收款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账号:061208162920009681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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