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自治区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各地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改革后,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和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实施。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统筹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相关专项工作方案。各盟市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到2020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