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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6/5 10:06:10 浏览:2038

七)批发零售服务。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等先进信息技术改造升级商品批发市场,增强便利化和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向价格形成中心、信息发布中心、商品展示中心、设计创新中心转型发展。合理规划城乡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大力发展购物中心、超市、社区商业等多层次流通网络,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打造“一刻钟便民服务圈”,使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创新经营理念、营销模式和服务产品,发挥实体店的服务、体验优势,与线上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利用微信、微博、线上线下以及商业大数据等方式增加商机,利用“中蒙博览会”、“药交会”等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挖掘传统消费潜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具有集中仓储、快件集散、冷链物流等功能的快递物流园区,将便民投递场所设施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广应用公用型智能包裹柜、智能快递箱,服务群众网络购物需要。推进城乡双向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牧区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商业网络,实现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全覆盖。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牧区延伸,扩大农超对接,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构建便利实惠通畅的城乡贸易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商品和服务消费质量监管,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努力营造宽松、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八)住宿餐饮服务。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为导向,以发展绿色消费为主题,强化服务民生的基本功能,形成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结构合理的住宿餐饮行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发展绿色饭店、主题饭店、客栈民俗、短期公租、场租公寓、有机餐饮、快餐团餐、特色餐饮、农家乐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细分业态,推进特色美食街区、美食城等美食集聚区建设,加快建设蒙餐总部基地、研发创新基地和营销推广基地,提升蒙餐产业化水平。大力推进住宿餐饮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充分挖掘包装我区特有的草原文化、民族文化品牌和“老字号”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酒店和餐饮品牌,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使品牌企业成为餐饮住宿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智能手机等现代信息手段完善营销方式,通过网络团购、微博打折、微信促销、刷二维码融合线上线下资源,密切与消费者的需求对接,推进住宿餐饮业转型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九)教育培训服务。积极构建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相适应、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推动职业培训多样化、多形式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创新城乡社区教育的方式途径,完善民政、人社、文化、体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发城乡社区教育资源,在人文艺术、科学技术、幼儿教育、养老保健、生活休闲、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育一批生活性服务高级人才。创新生活性服务业职业人才培养模式,依托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紧缺急需人才。构建数字化、开放性、共享型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平台,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重组和综合运用,增强基础职业教育培训能力。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权利,逐步形成以政府引导、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主体、企业全面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职业培训体系。(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法律服务。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和大力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动法律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整合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创新便民服务措施,开辟便民绿色通道,对农村、牧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法律援助和服务的支持力度,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面向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能力,支持中小型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和法律服务方式创新。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区基层法律服务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全覆盖,向嘎查村(社区)一级延伸,加强蒙汉双语律师、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更好的服务基层群众。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引导有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健全法律服务执业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深化改革开放。破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清理并废除妨碍形成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服务业市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自治区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生活性服务业。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并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积极稳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加快营利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开展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直接登记试点。稳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开展拉动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新一轮试点示范,抓好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深度融入“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发展战略,推进文化、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领域有序开放。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积极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进出口服务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厅、工商局、民政厅等负责)

(二)优化消费环境。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改善消费环境的有利氛围,形成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弹性作息和错峰休假,把落实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消费品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在投融资、供地、出入境、招投标、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生活性服务业监管制度。加强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在集贸市场、加油(气)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开展计量诚信活动,深入开展价格诚信、质量诚信、文明经商等活动。强化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完善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居民消费领域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计量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网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担保、损害赔偿、风险监控、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等制度,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入第三方检测认证等机制,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领域认证认可制度推广实施。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以金融、旅游、电信、健康、养老、居民服务等为重点,积极探索开展民生服务满意度测评,动态监测和发布重点城市居民服务质量状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等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消费结构升级需要,创新投融资方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改造提升城市老旧生活服务设施,补齐农村牧区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自动化、智能化和互联互通水平。加快建设宽带网络城市,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停车场、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达标,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文化、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统筹体育设施建设与利用,推进旗县单位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改善城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大中城市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在呼和浩特等已规划建设地铁的城市同步发展购物、餐饮、休闲等便民生活性服务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旅游局、体育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四)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生活性服务品牌建设,实施服务标杆引领计划,鼓励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自治区名牌产品,表彰奖励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好、品牌影响大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项目。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提高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领域的标准覆盖率,引导家政、养老、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领域开展标准研制和试点,提升生活性服务质量标准化水平。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为生活性服务业相关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创新评价技术,完善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加强计量基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认证认可体系以及质检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打造高水平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服务平台,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和基础保障水平。(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五)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创新财税政策。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内党办发〔2015〕54号)等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对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以奖代补”项目,培育打造自治区级家庭服务品牌和家庭服务子行业培训示范基地,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负责)

2.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在商业自愿、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等前提下,专业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征信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探索建立保险产品保护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按照国家要求推广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在农村牧区增设银行网点,在集市或交易市场布放ATM、POS机等支付机具,推动大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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