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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发布日期:2016/5/20 9:58:17 浏览: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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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48股票简称:股编号:临2015-04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泰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2亿元

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0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需要由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泰来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为支持泰来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银行授信额度为4亿元,本公司拟按50的持股比例为其中的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期限以公司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有关本次对外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召集、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对外担保的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泰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1幢楼东部层604—A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嘉林

经营范围:从事煤炭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泰来煤炭(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市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人代表:杨嘉林。其中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美元,持股50;NOBLERESOURCESINTERNATIONALPTE.LTD.

(来宝公司)出资500万美元,持股50。截至2015年9月30日,泰来公司资产总额为62,377,849.30元,负债总额为394,970.80元,资产负债率为0.63,净资产为人民币61,982,878.50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5,278,648.63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49,878.50元。不存在影响其偿债和履约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亦符合无需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均同意该议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261,087,783.29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249,887,783.29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55、66.50。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900948股票简称:伊泰B股编号:临2015-05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金额:5亿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自提交2015年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利用部分自有周转资金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本次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双方均为独立的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基本说明

本次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自有周转资金,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期限、预计收益(如参考年化收益率)和业务管理费等有关条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届时基于公司利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而定。

二、产品说明

公司拟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方式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不会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

三、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额度及期限

公司将根据周转资金的情况,拟利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委托理财期限为自提交2015年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本次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要求

公司在对2015年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前提条件。

六、风险管控

针对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在上述额度内,公司财务部根据银行提供的具体理财产品计划,对其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资金状况,提出购买理财产品方案,报财务总监。

3.财务总监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公司主管财务的执行董事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4.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财务总监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出监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6.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将制定相应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内控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以及流程的管控,有效规避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相关风险。同时公司将依据中国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短期委托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七、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将进行充分的预估和测算,相应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发展的需求,并有利于提高短期周转资金的收益。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900948股票简称:伊泰B股编号:临2015-05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上午9:30时在公司总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11名,应出席董事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5年12月8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利用部分自有周转资金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公告》。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香港联交所对《审计委员议事规则》的最新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条原文为: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保留意见;

5)是否有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有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二)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薪酬、聘用条款及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被罢免的事宜作出考虑及建议;

(四)在审计工作展开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并不时检讨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够客观独立;

(五)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有关审计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人、拥有人或管理人的任何单位,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单位属于该审计事务所的本地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单位)。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跟进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建议;

(六)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七)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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