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10-27
证券代码:836433证券简称:大唐药业公告编号:2023-070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的承诺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事项应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如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相关承诺人应回避表决。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