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品计价方式:煤炭销售结算价格分热值计价和非热值计价方式,热值计价以吨煤价格为基础,超出基础热值±100千卡/千克时,以吨煤价格折算单卡价格,每增加或减少100千卡/千克时,单卡价格提高或降低0.001元/兆卡,再按结算热值计算结算价格。非热值计价方式即为吨煤计价。其中:非100单烧电投能源煤炭的五大发电集团及华润电力用户为热值计价用户,其余用户为非热值计价用户。
煤炭销售类关联交易合同及结算方式:煤炭销售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月发煤次月结算,特殊情况季末结清。
2.铝锭销售定价原则
①铝锭交易价格(市场价原则):根据长江现货月均价(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销售费用 运输费用。其中销售费用指从公司厂内至购货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人工、装卸、运输及短倒等费用。
②高端铝、低铁铝及多品种交易价格(市场价原则):根据铝锭(AL99.70)结算价格 升水价格。其中升水价格根据高端铝、低铁铝及多品种的市场变化敏感性和以往承兑汇票的接收情况,双方协商定价。
3.煤炭、铝产品销售类关联交易说明
预计2022年度内,煤炭、铝产品关联交易销售价格会随着煤炭、铝产品市场情况发生波动或调整,为避免因为调价而频繁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当不存在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情形的,由经营层对关联交易调价事宜进行决策和签署调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若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4.销售水、电、除盐水等其他商品定价原则
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三)提供、接受劳务定价原则: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或通过公开招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四)承租、出租资产定价原则: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折旧及摊销、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五)委托管理费定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的计取原则。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拟发生关联交易预计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各类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事前审查,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2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承租车辆及房屋等类型。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核查,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2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承租车辆及房屋等类型。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对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和2021年预计情况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和交易需求量等因素按照可能发生业务的金额预计,而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28证券简称:电投能源公告编号:202201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保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规避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各治理主体的决策、监督及管理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拟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监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
(一)首年主承保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
1.被保险公司:包括投保人及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任何实体。
2.被保险自然人:包括董事、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与董事有相同职责的被保险公司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等一切具有管理责任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具体范围届时以公司投保保单及保单特别约定为准。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2.分项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内)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同累计赔偿限额
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800万元
监管危机事件费用:100万元
调查费用:800万元
公关费用:100万元
衍生索赔调查费用:100万元
纳税责任:500万元
3.超赔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外)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抗辩费用:50万元
环境破坏的抗辩费用:100万元
个人超赔责任限额:100万元
累计超赔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的5
4.免赔额: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所产生的损失:20万元
不当雇佣行为:10万元
(四)保险费
年保险费313,000.00元
(五)保险期限
2022年2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24时止
(六)司法管辖
全球,包括美国和加拿大
(七)特别约定
1.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赔款,可以支付给被保险公司的控股母公司(此条款仅适用于被保险公司为中国境外公司的情况)。
2.每个保单期限内新增的境内外子公司及其相关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动纳入保单承保范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如单独投保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发生索赔事件后先启动子公司的保单进行理赔。在子公司保单的赔偿限额用尽且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或索赔事件不在子公司保单赔偿范围内的情况下,启动本保单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4.投保人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其它实体控制该实体过半数的股东表决权或持有该实体过半数已发行的股本或股份则定义该实体为投保公司的子公司并享受子公司相应保障范围。
(八)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后续公司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28证券简称:电投能源公告编号:2022012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晋中市榆次区100MW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晋中市榆次区100MW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一)为贯彻落实“3060”目标,响应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战略,推动公司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公司拟由山西蒙晟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晋中电投晟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晋中市榆次区100MW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该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在全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委会、居民等建筑屋顶屋面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
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100.44MWp,其中在农户屋顶(户用)安装总规模92.83MWp,机关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总规模7.60MWp。
工程动态投资37092.02万元,资本金占比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经分析,投资、电价和发电量对项目经济性影响均较大,下一步拟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一是加强优化设计,降低投资和工程造价,力争尽快投产创造效益;二是运营期强化站内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发电量达到最优。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是建设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及“3060”目标,响应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战略的具体实践。
二是户用光伏建设是县域市场开发、县域综合智慧能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符合公司清洁能源发展方向和“县域开发”要求。
三是本项目可以充分利用晋中市榆次区丰富的光伏资源优势,项目具有投资小、收益高、建设周期短、不占用光伏容量指标等优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四、项目风险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