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7.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借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37,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97%;反对2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0%;弃权390,1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37,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97%;反对2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0%;弃权390,1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