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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16/3/28 8:22:36 浏览:2549

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①重置价值的确定建筑物重置价值=工程总造价 建设期税费 资金成本其中:前期及其他费用=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率资金成本=(工程造价 建设期税费)×1/2×合理建设工期×评估基准日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②成新率的确定根据房屋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及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房屋的理论成新率;根据房屋建筑物承重结构、围护结构、装修状况的实际使用、维修、保养等状况评定各部分鉴定分值,确定完好成新率;对两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采用加权平均方法,即理论成新率40、完好成新率60计算确定委估房屋建筑的成新率。(2)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评估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重置价值=购置成本 运杂费 安装调试费①重置价值的确定根据当前市场调查和查阅有关价格资料,以现行市场供货价格确定购置成本,并综合考虑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确定重置价值。对于无需特殊安装的小型设备,重置价值则不另行考虑其运杂费及安装调试费。车辆以现行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同时计入车辆购置税及其它相关费用,综合确定重置价值。②成新率的确定a.对于设备,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及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当前技术状态的介绍,结合设备的生产厂家、使用寿命、利用率、工作环境及维护保养等因素,分别采用年限法和分部件打分法综合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成新率=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0.4+分部件打分法计算的成新率×0.6。b.对于行驶车辆,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及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当前技术状态的介绍,结合不同车辆的使用寿命、已行驶公里数及维修保养等因素,分别采用年限法、行驶公里数法综合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成新率=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0.6 工作量法计算的成新率×0.4。2、在建工程的评估委估在建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1)对于土建工程的评估土建工程包括——采矿权;前期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土建工程和相关前期费用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a.采矿权的评估在建工程-采矿权包括探矿权价款及资源勘探费等伊泰广联于2006年8月取得内蒙古东胜煤田新街矿区内140.759km2的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为0100000610388。于2008年11月5日取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划字[2008]061号)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为3年;2013年10月17日国土资源部同意延续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至2015年11月5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伊泰广联未取得红庆河煤矿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委托方伊泰广联为本次经济行为委托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探矿权价款及资源勘探费等的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鑫众和评报[2015]第023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对上述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判断,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采矿权评估报告结论。b.前期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对于项目前期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被评估单位目前尚未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后期仍需支付的土地价款尚不能确定,因此本次评估中按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c.土建工程和相关前期费用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经评估人员对相关工程施工合同、财务资料等进行清查、核实及分析,土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相对合理,依据较为充分,另外,主副井筒等主要工程的完工程度相对不高,少数项目虽已完工但尚未进行工程决算;相关前期费用为被评估单位从项目启动至今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评编制费、地质勘探费、监测费、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设管理费(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劳务费、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等实际支出;资本化利息为土建工程分摊的被评估单位所有银行贷款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实际的利息支出及手续费等。本次评估中以上述各项成本费用的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2)对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评估评估人员对设备安装工程进行了现场勘察,详细了解工程实际进度,通过查验凭证、合同、结算表等对账面金额构成以及费用支出的正常性进行了分析、复核,评估人员认为,设备安装工程构成基本合理,支出正常。建设期间的资本化利息计提合理,评估中按照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三)流动负债的评估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为应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2014年12月底应付的工会经费;应交税费主要为预缴市伊金霍洛旗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款及应交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印花税;应付利息主要为应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及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的借款利息;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工程款,应付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设备款,应付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押金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满城县复兴电力线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材料款等款项,长期借款为应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及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的借款;其他非流动负债为递延收益。款项内容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评估中在核对账账、账表、清单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账务审核资料等相关资料及合同,进行了解分析,均为评估基准日需实际承担的债务和待抵扣的权益,评估中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中威正信评估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立即组成资产评估组制定评估计划,正式进入现场,开展评估工作。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1、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与伊泰广联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3、编制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4、对委估资产清单、相关产权证明资料、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核实,确定评估范围及对象;5、对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并核实、分析,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抽查盘点;6、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所具备的条件,确定评估方法;7、进行市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评定估算;8、核定修正评估值,编制填写有关评估表格;9、归纳整理评估资料,撰写各项评估技术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10、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复核、签发资产评估报告书;11、整理装订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九、评估假设1、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作为前提假设。2、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以现有用途原地继续使用为前提假设。十、评估结论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如下:伊泰广联2014年12月31日成本法评估结果汇总表金额: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abc=b-ad=c/a×100流动资产4,820.244,820.240.000.00非流动资产371,730.061,410,025.791,038,295.73279.31固定资产11,375.7110,909.25-466.45-4.10在建工程360,353.571,399,115.541,038,761.98288.26无形资产0.791.000.2125.99资产总计376,550.311,414,846.041,038,295.73275.74流动负债24,285.5224,285.520.000.00非流动负债155,000.09155,000.090.000.00负债合计179,285.62179,285.620.000.00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97,264.691,235,560.421,038,295.73526.35截止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76,550.31万元,评估值总计1,414,846.04万元,评估增值1,038,295.73万元,增值率275.74。增值的主要原因为采矿权评估增值。负债账面值为179,285.62万元,评估值为179,285.62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变化情况。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97,264.69万元,评估值为1,235,560.42万元,评估增值1,038,295.73万元,增值率526.35。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在执行本评估项目过程中,我们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我们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和保证。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负责。2、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以下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这些事项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合理使用评估结论:(1)委托方伊泰广联为本次经济行为委托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鑫众和评报[2015]第023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对上述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判断,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采矿权评估报告结论,本评估机构仅承担引用责任。(2)“中鑫众和评报[2015]第023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披露,本次评估依据国土资源部“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按照批复150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按照服务期30年动用的可采储量63,000万吨(=30×1,500×1.4)前提下该采矿权的价值,非该采矿权全部可采储量价值。伊泰广联已合法处置完毕红庆河探矿权价款45,749.78万元,处置的可采储量为33,040万吨(服务期30年内动用的可采储量)。本次评估,红庆河采矿权新增动用可采储量29,960万吨(=63,000万吨-33,040万吨)的矿业权价款尚未处置。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伊泰广联应在取得红庆河煤矿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完成该29,960万吨动用可采储量的价款处置。该采矿权评估报告没有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评估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根据伊泰广联与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委托合同》,伊泰广联将矿井建设及选煤场与配套铁路项目所需的土地征拆、房屋拆迁等一切与征地拆迁安置相关工作委托给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合同价款195,400.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已支付58,600.00万元,剩余136,800.00万元尚未支付。评估中未考虑尚未支付款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重大期后事项(1)评估操作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伊泰广联有重大期后事项发生。(2)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3)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严重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4)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事项,不得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4、本次伊泰广联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5、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假设、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假设、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6、上述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7、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与本次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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