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5-25
5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已于2017年底正式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社区自治议题形成机制,推动从社区居民中间形成自治议题,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升社区居民参与能力。在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交叉任职。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提出推广法庭进社区的做法,实地调解处理社区物业投诉和纠纷。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呼和表示,《实施意见》从夯实基层党组织基础、厘清社区治理职责、深化社区民主管理、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发挥社会力量作用5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明确了新时期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不动产登记;明确要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提供社区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全程代办、服务承诺、流动服务等制度,提高社区服务效能。在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从加强社区统筹规划、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增强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完善社区法治治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高社区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加强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等8个方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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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乡建设委员会、 内蒙古城乡建设厅网站、 城乡社区治理 意见、 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意见、 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内蒙古城乡建设网、 内蒙古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