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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因受贿和贪污一审获刑五年

发布日期:2016/12/6 13:56:54 浏览:682

包头11月21日电(李爱平白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延城贪腐一案于11月21日下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院四号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延城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因受贿和贪污一审获刑五年》相关参考资料:
内蒙古农信社副行长、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宋建国一审获刑、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央行副行长、陈雨露任央行副行长、人民银行副行长、张燕玲 副行长、工商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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