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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6 23:58:58 浏览:676

内蒙古劳务派遣公司,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的通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责任网格专项行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排查夯实

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按照《关于全面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电子地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号)和《关于变更劳动用工网上自助备案登录方式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81号)要求,采用劳动保障监察电子地图手段,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为基础,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经研究决定,2016年5月4日至10月1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监管范围与监管对象,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夯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全面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加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范围和内容

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工单位,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于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用工行为,要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的重要政策分工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规范用工管理工作。

劳动用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自治区直属、军队驻呼和浩特市用工单位统一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排查,并列入当地劳动监察责任网格监管。驻呼单位和谐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认定结果按规定程序上报。

内容:各类用工单位基本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约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及企业薪酬信息填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及合同签订情况,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到各类用工单位、建筑及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面对面向用工管理者和劳动者宣讲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对社会法人及用工单位负责人重点宣传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贯彻落实《评价规范》标准是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要广泛宣传《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开展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大排查。各盟市、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充分利用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自治区人社厅将通过光盘另行发至各盟市),对辖区内用工单位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或网格内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情况。为确保排查落实到位,要层层建立包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全面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电子地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号)和《关于变更劳动用工网上自助备案登录方式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81号)要求,将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对非法用工行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系统处理;最终排查结果将作为年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督促指导用工单位落实整改。坚持边查边改、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规范用工秩序为目标贯彻行动始终。对排查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要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为契机,指导用工单位全面落实《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标准,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和企业薪酬信息、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及合同签订情况填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企业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企业到人社部门对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督促用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要求,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和企业薪酬信息。根据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切实提升劳动用工备案数据质量,实现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尚未备案的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主动联系工会组织督促企业把建会情况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结果及时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对已排查完毕的用工单位基本信息与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基础数据信息要认真核对,及时纠正信息错误和不完整信息,确保劳动用工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填报企业薪酬信息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五)规范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秩序。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予以处罚。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降至规定比例,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待遇是否落实。

(六)推进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体系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和谐劳动关系标准的单位,按程序上报纳入公共信用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将企业违法用工行为纳入社会法人信用记录,并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要征得企业同意,公开公示企业用工信息(即:是否有劳动者,不公示具体员工人数),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的重要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时间表,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深入检查指导,周密安排,合理部署工作任务,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二)协调联动,全面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职能单位要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在制定方案、排查走访、整改规范和总结提高各环节都要及时沟通情况,建立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集中分析研讨,及时交流整改意见,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内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巩固成果,形成常态。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典型经验,认真梳理共性问题及已经形成的有效治理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以制度形式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今后各地每年自觉按此专项行动要求,部署工作,形成常态化检查,及时核实、更新信息数据库。各盟市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文字总结材料及报表(包括电子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用于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劳动监察局(用于劳动监察责任网格)。

(四)整合执法,提高效能。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精神,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杜绝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各盟市要统筹安排计划,合理部署,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

厅劳动关系处联系人:吴波

联系电话:(0471)6613929

电子邮箱:nmgldtldgz@sina。com

厅劳动监察局联系人:苗文净

联系电话:(0471)6946445

电子邮箱:

附件:1.各盟市企业和工业园区及职工人数情况表

2.全区劳动用工排查专项行动整改情况汇总表

3.全区劳动用工排查专项行动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厦门劳动用工、劳动用工 劳动法规、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合同范本、劳动用工变革、劳动用工管理 合规、劳动者重复用工、劳动用工讲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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