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网 > 企业单位 > 正文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发布日期:2016/8/17 18:13:31 浏览:3277

内蒙古注册公司,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走势。

前,发行人会对每个风电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持续风力测试,包括测量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实际运行中的风力资源仍然会因当地气候变化等而发生波动,造成风资源水平与预测水平产生一定的差距,进而影响发行人风电场发电量。

2、重大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风险

北方龙源风电目前所运营的风电场均位于内蒙古西部地区,当地气候条件恶劣,可能因超过预计的严寒、瞬间狂风、沙尘等气候条件引发的自然灾害对风电场造成影响,包括对风场运营设施的破坏以及输电线路的损坏等。在这种情况下,风电场的生产水平可能会大幅降低甚至暂停运作,从而对发行人的发电量和营业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电力市场供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经济下行周期将直接引起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需求的减少以及电力企业竞争加剧,使电力行业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受我国经济增速稳中趋缓等因素影响,2014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55,2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8,2015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55,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5,电力需求增速快速下降;加之近年来全国发电装机规模增长速度较快,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发生变化。未来,若我国经济增速继续放慢或出现衰退,将存在电力消费增速放缓、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下降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内风力发电行业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风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行业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励开发风能资源,风电行业享受多种类别的税收、电价、补贴等政府支持政策,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弱化,将有可能导致风电企业的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3、风力发电量不能全额消纳风险

近年来,风电消纳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难题,“弃风”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15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728小时,同比下降172小时,弃风电量达33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17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15,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2016年上半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917小时,同比下降85小时;风电弃风电量32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48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1,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

虽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多个文件,积极解决风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但如未来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改善,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权益将有所增加。若北方龙源风电的经营状况不及预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可能会摊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四)规模扩大引起的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公司下属企业将不断增多。企业规模扩大化、组织结构复杂化、业务种类多元化使公司管理下属企业的难度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外部监管对上市公司规范化的要求日益提高和深化。因此,公司需要在充分考虑下属企业的业务特征、人力资源、管理特点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实现整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司如不能有效改善和优化管理结构,将对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风险。

(五)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六)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因此,此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标的资产的风险。

(七)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和机制进行了如下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分配:

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一)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三)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四)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拟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修订如下: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所有股东均可向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提出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可以实现0.01元/股以上的现金分红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达到前款所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出现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时除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百分之四十;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及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情况确定当年的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重大资金支出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分配:

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公司2013-2015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该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订《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股东的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 每人奖励1万!向乘客喊话的她,被提拔04-30

    来源时间为:2023-08-08每人奖励1万!向乘客喊话的她,被提拔2023-08-0808:13来源:调查问题加载中,请稍候。若长时间无响应,请刷新本页面20……

  • 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开展“404-30

    来源时间为:2024-04-28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不断巩固“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教育实践活动经验成果,加快推进内蒙古鄂伦春……

  • 晶澳科技在内蒙古投资成立新能源公司04-29

    【晶澳科技在内蒙古投资成立新能源公司】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内蒙古晶澳淖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