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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4/12 14:30:59 浏览:418

来源时间为:2023-04-12

4月12日上午,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扎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11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例深入贯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滩区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的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注意到,本次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如四川省红原县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未及时对河堤毁损问题履行管护职责,致使河道堵塞影响行洪安全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及时修复毁损河堤。检察机关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

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依托“河长 检察长”等机制,及时发现黄河保护治理问题,协同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河南省检察院针对跨省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问题,纵向一体指挥、横向协同配合,推动9组浮舟全部拖运上岸、3300吨钢铁全部清理完毕,行洪安全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

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

典型案例目录

1.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6.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8.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9.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河道保护行洪安全

【要旨】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位于河道旁的违法建设影响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距黄河干流河道西岸10米处的康杨镇烂泥滩非法占地45亩,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先后擅自建设23栋PC板连栋温室大棚,用于蔬菜种植,其中5栋大棚侵占黄河干流河道。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黄河干流行洪安全。对此,多个行政机关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10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尖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水务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在黄河干流河道旁擅自建设连栋温室大棚的案件线索。同年6月28日,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展开调查,进行实地勘察,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核实公益受损和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情况。

同年7月2日,尖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履行对黄河干流水务河道的防汛职责,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擅自占地建设温室大棚等违法乱建的日常监管,督促农牧和科技部门加强对黄河滩涂用地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同时,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各自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协同履职,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时排除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

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向县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涉河温棚的催告通知书和告知书,对做好拆除涉河温棚、排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先后6次约谈违法行为人,细致做好释法说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同年8月30日,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拆除了全部23栋违法涉河温棚,及时排除了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推进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23栋涉河温棚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步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维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的主体责任。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治理、深化协调配合、凝聚协作合力,共同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堤防修复河道安全“河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黄河堤防损毁导致水环境污染以及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修复受损堤防,确保水工程安全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白河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支流,发源于四川省红原县巴颜喀拉山东麓查勒肯,流经四川省若尔盖县唐克镇后汇入黄河,流域面积5488平方千米。白河干流(红原县滨河路龙壤大桥段)约360余米堤防已坍塌,多处堤防护栏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相关行政机关对此未及时履行管护职责,致使河水长期冲刷导致岸线逐渐后移,侵蚀黄河湿地。同时,毁损的堤防及堤防护栏残件散落在河道及岸线,不仅堵塞河道危及行洪安全,还可能造成白河干流水体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原县检察院)依托“河长 检察长”机制发现白河堤防毁损的线索。2022年5月9日,红原县检察院对红原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红原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水质检测、无人机测绘、查阅调取书证、走访并询问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县水务局依法具有加强水坝和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职责,但其未对白河干流堤防及护栏毁损问题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白河干流水环境及行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2022年5月12日,红原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管理、保障水坝、堤防安全的职责,对案涉垮塌、破损堤防进行修缮,尽快清理散落在河道及岸线的堤防护栏残件,并对全流域堤防的现状开展整体排查和修缮,保护白河流域水工程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水务局立即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白河流域堤防现状进行全面排查。对堤防及护栏断裂、缺失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汇总并实行整改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堤防维护长效机制。经县水务局现场排查及复核,除检察建议中提到的滨河路龙壤大桥段360余米堤防需修缮护栏与面板外,还发现县工业园区附近350米堤防需进行基础及面板维修。县水务局将需修缮的两段堤防纳入2022年新建防洪治理项目,与县域内其他堤防修复及防洪治理等工程一体推进。2022年7月10日,县水务局将上述整改情况向红原县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红原县检察院、县河长办经多次跟进核实,确认案涉滨河路龙壤大桥段及工业园区段的损毁堤防及护栏已全面修复。红原县检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对本案作出结案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聚焦黄河重要支流白河流域存在的堤防及护栏毁损问题,切实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双方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推动白河流域全域实现堤防保护系统修复、长效治理,切实保护水工程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守护白河河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侵占河道检察听证履职整改后撤回起诉

【要旨】

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听证评估整改效果,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甘肃省景泰县位居甘肃省腹地北陲,甘宁蒙三省交界地带,地处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生态环境脆弱。黄河是景泰县唯一过境水系,松山水沙河为黄河的二级支流。2018年以来,甘肃省景泰县某选矿厂与甘肃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内合作开采经营砂石,在开采过程中,随意乱堆废料,不及时回填采砂坑。同时,二企业洗砂设备长期侵占河道,擅自将砂厂沉淀池淤泥排入松山水沙河,导致该河道被长期侵占,严重破坏河道,危及行洪安全。景泰县水务局虽多次进行整治,但二企业仍违法生产经营并占用河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泰县检察院)联合景泰县河长制办公室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巡查时发现本案线索并开展调查。景泰县检察院经研判,于2021年11月29日对景泰县水务局立案。经勘察现场,走访水务、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调取行政执法资料,询问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景泰县水务局已对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二公司没有自行整改的情况下,该局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拆除侵占河道的洗砂设施设备,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同年12月17日,景泰县检察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责令二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河道内洗砂设备,及时清除乱排乱堆的废渣、废料、淤泥,疏通河道并回填砂坑。

景泰县水务局于2021年12月30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大部分问题已整改。景泰县检察院先后经两次实地走访,发现松山水沙河内乱堆的砂石和废弃料并未完全清除,采砂坑没有完全回填,河道没有平整复平,洗砂设备也未搬迁。景泰县水务局虽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公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景泰县检察院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景泰县水务局依法履行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后,景泰县水务局积极全面履职,要求案涉企业按照制定的河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立即开展整治工作。案涉企业拆除3条洗砂生产线,回填蓄水沉淀池2个,清运弃渣27万余立方米,全部用于回填恢复治理砂坑,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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