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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4/12 14:30:59 浏览:426

的证据的收集、提取,而且会同侦查机关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有力惩戒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整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生态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跨省界浮舟行洪安全一体化工作机制

【要旨】

对于长期存在的跨区划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运用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属地检察机关、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集中管辖作用,加强与水利部门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及时妥善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基本案情】

2012年,为解决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交通通行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河南省濮阳县与山东省东明县间的黄河河面上架设临时浮桥,要求大桥大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浮桥及附属设施,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7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仅将浮桥拆解,但未将浮舟和拖轮清除出黄河河道。2021年黄河汛期期间,浮舟和拖轮被冲离原停放地点,后被浮桥公司拖至东明黄河大桥下游黄河河道濮阳段岸边,现场停放的9组浮舟,每组浮舟长33米,宽36米,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河南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浮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但浮桥公司仅缴纳了罚款,浮舟和拖轮一直未撤离黄河河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依托“河长 检察长”制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检察院)。鉴于该问题存续时间较长且涉及两省两县,河南省检察院经研判后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指定濮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做好与当地政府、群众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河南省检察院及时向最高检汇报案情,请最高检协调山东省相关检察机关给予配合。随后,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

2022年4月,为确保办案效率、质量和效果,河南省检察院交郑州铁检分院立案办理。经与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实地现场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濮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和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郑州铁检分院向濮阳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体责任,尽快处理该处河段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并排查辖区内其他类似情形。

检察建议发出后,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濮阳县人民政府进行座谈,就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诺责任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与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进行座谈,建议其全面履行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濮阳县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赢得企业理解和配合。濮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将该问题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察问题台账。河南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驻现场实地办公,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河务部门及濮阳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浮桥公司前后修订5次形成整治方案。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濮阳县人民政府充分考虑浮舟清运对所占用土地的影响,积极补偿群众青苗损失。2022年4月10日,浮桥公司将9组浮舟拖运上岸。4月25日,浮桥公司组织人员设备将浮舟切割后的3300吨钢铁清运完毕,现场恢复原状,河道恢复原貌。同年6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邀请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进行现场回访,经综合研判,确认该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黄河水利委员会专门致函河南省检察院表示感谢。同时,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梳理排查全县河湖影响行洪问题线索53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上下联动积极履职,同步推进案情调查、协调沟通、跟进监督等工作,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依托“河长 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最终推动历时多年的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为维护黄河安澜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黄河河道盗采河砂恢复性司法从业禁止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在办理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和“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共谋从黄河河道内抽砂销售牟利,并分别出资购买铲车、平整道路、租赁土地挖掘沉砂池等。2019年6月至11月,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开采河砂合法资质和许可证明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抽砂泵等专业设备从郓城县李集镇李清浮桥西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数量为55920.88立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86.49万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河砂按照每吨1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1100吨后被查获。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王某界、王某存提出河砂不是矿产资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解。针对辩解,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行为性质、法律规定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方面向王某界、王某存作了解释,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最终使二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主动清除沉砂池。2月22日,郓城县检察院成立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组就本案对黄河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危害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联合办案组邀请郓城黄河河务局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分析论证,制定了修复方案,并就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和环境修复等专业性问题出具了意见书和清理费用核算意见。4月7日,郓城县检察院对王某界、王某存以非法采矿罪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3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责令二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郓城黄河河务局监督下清除所有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禁止王某界、王某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采砂活动。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后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沉砂池清除完毕,恢复河道原貌并通过郓城黄河河务局验收。

2021年1月25日,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监管漏洞,郓城县检察院向郓城黄河河务局制发了加强法治教育、严查非法采砂、强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受到郓城黄河河务局高度重视。两家单位就进一步深化“河(湖)长 检察长”工作模式,形成执法司法衔接合力达成共识。随后,运城黄河河务局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和突击巡查河道的监管力度,积极筑牢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

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威胁黄河的行洪安全,应当严厉打击。针对一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普法并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深刻认识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做到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并行,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从业禁止令的适用,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坚持源头治理,以“我管”的担当促进职能机关“都管”的作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蓄洪滩区治理违法养殖

【要旨】

针对黄河滩区乱建乱占违法养殖等损害公益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查明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依法协同履职,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同时,可以采用圆桌会议的方式,推动多部门协同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基本案情】

2007至2012年,东平县戴庙镇人民政府、银山镇人民政府在推广畜牧养殖项目时,将养殖项目落地戴庙镇薛庄村、王常村以及银山镇战屯村、刘庄村等7村。并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东平县戴庙镇段、银山镇段违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建设养殖场54处,占地总面积10.18万平方米。黄河滩区是沉积黄河泥沙,滞蓄大洪水的重要区域,上述养殖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而且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十余年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均未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平县检察院)依托“河长 检察长”工作机制,发现黄河滩区东平县戴庙镇段存在多处养殖场,可能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依法开展初步调查。东平县检察院借助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国土空间卫星遥感影像,对黄河滩区内“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利用无人机现场勘验、固定证据,确认东平县戴庙镇薛庄村、小徐村等7村在黄河滩区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等违法建设养殖场54处,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经向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平河务局)和县自规局调查核实,认定上述养殖场均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经核实,自养殖场建成后相关部门也未要求其办理手续,其也未被查处过。东平河务局曾于2021年7月按照省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要求,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问题进行排查、复核,其中包括上述养殖场。由于成因复杂、涉及民生、不易整改等因素,未定性为“四乱”问题,仅要求戴庙镇政府对养殖场制定整改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并备案,后未作进一步处理。

东平县检察院通过依法调取相关行政机关职权清单,查明黄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存在“条块”职能交叉,形成了黄河滩区违建乱象,并于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5月6日分别对县自规局、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东平河务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根据水法、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东平河务局作为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应依法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参照东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县自规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根据东平县机构改革意见以及县执法局“三定”方案,县执法局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应对县自规局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案54处养殖场存续十余年,上述主管部门均未作出行政处理,系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2年5月11日、5月31日分别向上述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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