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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快递
曾经是企业职工,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已经参保缴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如何“前补”?城市中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进城打拼多年的农(牧)民工,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该怎么办?
针对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
覆盖面更广的“6号文件”
让参保人群有更多选择
□本报记者刘浩
“6号文件”是对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内政办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
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解决了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6号文件”与
“71号文件”相比,从4个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平稳过渡
“71号文件”规定,自治区级统筹后计算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是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鉴于我区各盟市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较大,以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最高的盟市为5930元,最低的盟市为3914元,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38元。
如果“一刀切”,全部使用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就会出现以前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的地区,如鄂尔多斯、满洲里、二连浩特、包头等地,同等缴费的企业职工,其退休金相对降低情况。
为了更好、更平稳地逐步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六统一”,“6号文件”做出了非常必要的补充规定:即为了保持全区各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的办法进行过渡,即基础养老金算式中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律使用2015年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待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出或等于2015年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其基础养老金就开始依据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研究了好几天“6号文件”,记者发现,无论是针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农牧民,还是未参保企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今后,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是参照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而且,由于缴费基数的统一,等达到退休年龄后,无论你身居呼伦贝尔,还是鄂尔多斯,无论是在二连浩特,还是乌兰察布,其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都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即使有,也是遵循统一原则,即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更加明确
“71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是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的,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6号文件”对“71号文件”中提到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不是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简单加减得出,而是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三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合理确定:
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12。
对于效益欠佳、工资水平偏低的参保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也就是有一个“保底缴费”的规定。
为妥善解决自治区级统筹后统一采用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导致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盟市参保单位和人员陡然升高的缴费负担,“6号文件”则给出了一个人性化的过渡办法:即2016年按不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来缴费;2017年按不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基数来缴费;2018年以后按不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缴费,逐步过渡到统一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实现全区缴费基数的统一。
参保范围
覆盖面更广
张玉兰是乌兰察布市人,今年46岁,十几年前就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靠勤劳的双手,攒下了一些积蓄,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还买了一套小二楼,虽然没有房本,但也总算是定居了。但她常常羡慕同村一起长大的旺旺,旺旺在城里有单位,挣钱不多但挺稳定,最重要的是单位给缴纳“五险一金”,可自己缴纳的“新农保”虽然交的少,但将来享受的待遇比城镇企业职工要低一些!前些年她去社保局咨询过,得知当时自治区对进城农牧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没有相关政策。
“6号文件”对“城镇化下的进城农牧民工”缴费参保做出了新规定,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凡进城务工的农牧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收取。
如果农牧民工已经在家乡参加了新型农村牧区基本养老保险,但现在已经在城里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愿意定居在城市,那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至少缴费15年,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进行合并,养老保险待遇就可以城镇化喽!
对于张玉兰来说,如果她今年开始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那她按城镇职工至少缴费15年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这两个条件时,可以将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进行合并,就可以和其他城镇职工一样计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另外,“6号文件”对未参保的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人员,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企业及企业职工的缴费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方式既可以“前补”也可以“后补”,但“后补”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5年外仍然欠缺的,需一次性补齐到15年。
补缴政策
更加统一明晰
1971年出生的杨宏在一家自收自支、公司化管理的媒体工作。20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春节前,单位领导承诺,要给未参保的老员工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这让杨宏充满期待。
实际上,在我区,与杨宏情况相同或相似的职工还有很多。“6号文件”出台前,我区对以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盟市自行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全区补缴政策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
如今,“6号文件”明确规定:未参保的单位职工在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28×补缴费用月数。
补缴费用的基数可参照本人历年来的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一年度的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如果本人觉得往前补缴的数额太多,经济负担太重的话,还可以选择从2016年开始参保缴费。比如杨宏,1971年出生,60周岁退休,从2016年开始缴费到其60周岁正好缴满15年,这样他就可以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每年按月享受养老金。
李志强是一名股份制企业职工,2011年参保,但1年后就辞职了,养老保险也随之中断了。“6号文件”同样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须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即补缴费用标准为缴费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补缴费用时不需缴纳滞纳金。
记者估算了一下,假设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如其现在开始补缴,李志强最低需补缴的费用=5000×60×20×3年×12月/年=21600元。
此外,如李志强到60周岁时,他的实际参保年限还没有达到15年时,那他就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满15年,才能拿到退休金。
相关链接
截至2015年底,我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7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734万人,合计1313万人。2016年末,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将达到655万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人数734万人,合计1389万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150万参保人员,全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将达1539万人,实现全区适龄人口的“全覆盖”。
锡林郭勒盟
拓宽医保个人账户
资金使用范围
本报锡林郭勒3月22日电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及其亲属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今年1月1日起,锡林郭勒盟将拓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凡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除了用于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外,又增加了新功能:一是个人账户资金用于缴纳或抵顶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费;二是经本人授权,并签署授权书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也可用于缴纳或抵顶其亲属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时,还可用于结算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就医购药费用。
据介绍,改革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是增加了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即在原有规定只限参保人员本人就医购药的基础上,扩大到家庭成员(亲属)共享使用,还可以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二是提高了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效能,这样就使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资金分配能够达到一个合理的占比,也希望以此让一家人里有节余的参保人减轻无节余或节余少者的负担,起到家庭共济的作用。(任德国)
呼伦贝尔市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达到59.33万人
本报呼伦贝尔3月22日电
截至2月末,呼伦贝尔市12个旗市区(含市本级)完成参保人员59.33万人,(其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职工人数30.37万人,离退休25.96万人;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职工2.67万人)。共发放养老保险待遇9.67
亿元,发放率为100。全市养老保险费征缴2.39亿元。
截至2月末,该市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25.22万人,纳入社区管理人员23.21万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为92。城乡居民参保55.40万人,60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11.25万人,共发放养老保险待遇0.25亿元。(李秀君)
通辽市
出台被征地农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