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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4/12 14:30:59 浏览:423

缺水地区。2020年8月31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区公园街某地块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次月开工建设。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该公司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水资源浪费问题突出。对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忻州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某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存在浪费水资源问题。经初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较低,地下水资源浪费明显。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工作。

立案后,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调取该公司取水许可等相关证照、询问施工项目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启动前后恰处于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改革期间,部分行政许可职权划转尚未明晰,故该公司未能办理取水许可。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既未落实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未安装计量设施,亦未全面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设置最多达38眼水井用于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于施工和冲洗车辆外,大部分地下水均通过4根1.5—2.5cm口径塑料管持续排入城镇下水井,水资源浪费严重。忻州市检察院通过数据比对还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还欠缴水资源税。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忻州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忻州市检察院于4月26日组织公开听证,水利部门围绕地下水资源浪费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计和信息移送等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并就进一步落实“河湖长 检察长”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听证会后,忻州市检察院同行政审批、水利、税务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向前述房地产开发公司释法说理,推动整改工作。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门回复称:已督促该房地产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表,加强节水管理。另经审核估算,该公司取水量约为54480立方米,相关信息已移送税务部门。后该公司于当年三季度自主申报并全额将65376元水资源税款缴至指定账户。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忻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类似情形共立案12件,督促收回水资源税款25万余元。市水利局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专项整治,督促全市25处在建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备。此外,市水利局还会同税务部门构建信息数据传递机制,及时准确共享取水单位、水量等信息数据,避免水资源税流失。

【典型意义】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长期制约区域农业、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针对无证取排水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多部门联动,解决了未及时办理取水许可、取水排水监管和水资源税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合力营造依法取水、节约用水、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水资源保护违规取水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对接与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对相关主体未依法进行取水计量、非法取用地下水等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整改。

【基本案情】

陕西省定边县是全国产油第一大县,地处黄土高原与毛乌素沙漠过渡地带,水资源严重匮乏,供需矛盾突出。长年来,违规取水、取用地下水底数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地下水位不断下降。每年取水规模在7.2万立方米至243.19万立方米的某油气公司等16家油气开采企业,存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未依法进行取水计量。某油气公司等8家规模较大的油气开采企业取水申请未标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退水水质。姬塬镇、油房庄乡等6个乡镇村民采用土坝拦截、电动抽水方式,违法抽取十字河河水,向油气开采企业售水谋利。杨井镇、姬塬镇等9个乡镇村民未经许可,擅自打水井,向油气开采企业售水谋利。姬塬镇等5个乡镇自来水厂、贺圈镇等12个乡镇16个井场水源井地下水氟化物、硝酸盐、砷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当地行政机关长期未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未进行地下水监测站网及信息化建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起,陕西省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水资源和水污染执法检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检察院)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期间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于2020年7月20日以事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走访全县19个乡镇50家油气开采企业,向行政机关调取55份书面资料,并委托某环境科学院进行油气开发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同时委托某检测公司收集、检测采油回注水、地表水、地下水和油气企业废弃井场135份土壤样本,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

定边县检察院针对先后发现的未依法进行取水计量、取水许可不规范、违法取水、未开展水质监测等问题,向定边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全县油气开采企业水源井计量设施规范安装情况加强监管,强化对取水、退水许可工作的监管,全面排查、查处非法取水行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网,全面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定边县水利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整改工作:(1)安装取水计量设施2758块,并接入定边县水资源中心,实现油气开采企业取水口监测动态监控全覆盖,安装农业灌溉普通水表2321块、水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302套,基本实现取水实时计量。(2)将油气开采企业取水许可纸质审核改为电子审核,在线登记退水信息。(3)查处违法拦坝取水行为,并要求电力部门严格审核上户关,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一律不予上户供电。(4)查处擅自打井行为,责令65名擅自打井的村民填埋水井、关闭城区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井等61口,罚款616100元,追缴水资源费75745.61元。(5)计划投资132.25万元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地下水监测井10口,项目已动工。投资88.8万元建设“以电折水”系数率定典型井40口,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准备安装设备。

针对发现的水污染问题,定边县检察院同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县5703口技术关闭井、6648口注水井排查、整改;责令油气开采企业清理油泥、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责令某油气开采企业治理废弃井场,目前已治理废弃井场46个,治理井场面积11849平方米;布设油气开发地块监测井,目前已布设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57口。

定边县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方面10余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送当地党委、政府,为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县委制定加强地下水综合治理方案,强化水资源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用水;推动县政府制定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意见、水资源管理办法,落实严控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工作,细化保护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工作方案,从以电控水等11个方面对未来五年水资源开采工作进行部署。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黄河流域的命脉,是沿黄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做好人大执法检查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完善水资源监管措施,达到了“以案促治”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总结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当地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科学规划部署水资源保护工作,统筹能源开采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切实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黄河支流非法采矿销赃数额的认定诉源治理

【要旨】

对于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收集固定销赃数额等证据,准确认定非法开采的河道砂石价值;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运用检察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姚某强将非法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8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另查获尚未及出售的黄河河砂490.24吨,价值2.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在2021年9月起开展的为期一年的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三门峡市河长办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充分发挥“河长 ”工作机制作用,2022年5月18日晚,组织市检察院、豫西黄河河务局、灵宝市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对沙河下游三门峡库区段进行蹲点暗访巡查,现场发现2人正在实施非法采砂。2022年5月24日,三门峡市河长办联合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对灵宝市河长办、灵宝市沙河县级河长、灵宝市西闫乡沙河乡级河长进行约谈。2022年5月27日,灵宝市公安局以5月18日晚非法采砂嫌疑人为突破口,进行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发现,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姚某强案发前任乡人大代表、村干部等职务,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仅承认现场查扣的河砂系其盗采,拒不供述既往盗采及销售行为。为准确认定犯罪时间、河砂价值,灵宝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集中管辖规定,邀请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洛阳铁检院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证人查明姚某强非法采砂大概时间跨度,通过查询姚某强及其家属案发时间段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筛选确认可疑交易,通过向购买人员逐一核实河砂交易情况,查清所有盗采河砂的所有销售数额。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洛阳铁检院综合姚某强非法开采河砂数额高达400万元且拒不供述罪行的情况,依法对姚某强采取批捕强制措施。同时,对姚某强充分释法说理,向其阐明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形势、盗采河砂的危害,结合案例宣讲法律知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姚某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的危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2023年1月11日,洛阳铁检院按照河南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对姚某强以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1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姚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姚某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洛阳铁检院依法向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给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留下巨大安全隐患。本案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也给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带来难题。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针对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对各类证明销售过程、矿产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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