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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4/12 14:30:59 浏览:424

水沙河河道已基本疏通。2022年5月25日,景泰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发现问题基本整治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问题得到整改。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效果,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水务、自然资源、乡镇政府以及涉案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介绍履职情况,播放整改前后影像视频资料,涉案企业表态今后将依法规范经营,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肯定了行政机关整改效果。经对整改效果实地查看、听证评估,景泰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畅通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采砂企业乱排、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督促企业立行整改,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确保了黄河河道畅通。检察机关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加强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彰显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担当和作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地下水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地方立法修改建议

【要旨】

针对建设单位在施工降水过程中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协同履职,及时保护受损公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缺失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在取水过程中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水计量设施、未根据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未经审批擅自将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同时,有的建设单位在排水过程中还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未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且未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此,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检察院)在开展建设领域施工降水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涉及银川市多个辖区,2021年3月,经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请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金凤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走访发现,2019至2020年期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共有129个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税。其中有65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将施工降水排入附近河道,64个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致使地下水资源长期无序取用和排放,造成地下水浪费,不仅增加城市内涝、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风险,也因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缴纳不到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用水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等相关信息交取水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或将取水信息送交税务部门征税;建设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对此负有监管职责,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违规取水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建设领域取水排水乱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3月,检察机关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管职责,确保施工降水有序排放、合理利用;同年5月和7月,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务部门、税务部门、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取水管理和河道保护,及时核定取水量,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税征缴工作;建议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征收水资源税;建议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降水违法取水、排水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缴工作。同时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工作职责,破除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提升地下水综合利用水平、追回国有财产等问题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2021年5月和9月,相关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审批管理、住建、市政、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联合向银川市各建设单位下发加强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并采取召开整改推进会、联合执法、发出整改通知书、政策宣讲等方式,要求取水排水单位限期整改。经各行政机关共同推动,22个在建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处理设施。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科学规划排水方式,通过绿化灌溉、工地降尘等方式提升地下水再利用率。相关企业缴纳水资源税1118.3万余元,滞纳金206.3万余元,污水处理费879万余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等6家行政机关联合下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监管职责、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地下水综合利用等内容,明确地下水优先用于工地混凝土的养护、降尘、车辆清洗、绿化灌溉等。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建设领域施工降水综合利用等内容。2022年11月10日,该立法修改建议被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典型意义】

宁夏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其作为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份,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对于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至关重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市政排水、水务、税务、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强化监管职责,开展协同治理,出台行业规范。同时提出修法建议,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写入地方立法,既实现了水资源节约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水资源保护违规取水地下水超采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磋商后,行政机关整改意愿不积极,进展缓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制止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黄河包头段西起包头九原区,距离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黄河画匠营子饮用水水源地不足60公里。黄河画匠营子水源地取水口紧邻黄河岸边,是包头市城市公共供水的主要水源之一,占城市公共供水的81.6。包头市A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水务公司)、包头市B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铝业公司)、包头市C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煤化工公司)分别地处包头稀土高新区和九原区。2020年12月,A水务公司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从黄河取水许可水量7000万立方米/年,但其在黄河画匠营子取水口超许可取水,2021年取水量1.78亿立方米,超许可水量1.08亿立方米。B铝业公司、C煤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从黄河取水2300万立方米、1400万立方米。内蒙古D矿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D经营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固阳县下湿壕镇白洞渠村委白洞渠村民小组、白银合套村委新窑坡村民小组厂区范围内打了3眼井。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检察院)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交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包头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走访群众、调取材料、无人机航拍等调查方式,初步查明以上涉案单位分别存在超许可取水、未经审批擅自取用黄河水的违法问题,决定于2022年7月5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检察机关查明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监管职责。遂决定与包头市水务局进行磋商。经磋商,水务部门认可其对涉案企业超许可取水、擅自取用黄河水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同时,其还说明由于城市公共供水区域扩大、人口大幅增加、工业项目用水增加等原因,导致城市用水严重不足,历史遗留问题多,整改难度比较大。

根据查明的违法情形及损害后果,鉴于行政机关整改缓慢,违法取水的行为仍在持续,对黄河水资源破坏比较严重,包头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包头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责,对全市违法开采地下水、违法取用黄河水的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包头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等进行积极整改。

2022年7月25日,包头市水务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其已经采取措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缴纳2万元至9.5万元不等的罚款;二是责令涉案企业补缴自来水水资源税共计5217.51万元;三是编制了《包头市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深度节水规划及分工方案》,至2025年12月底将A水务公司取水量压减到取水许可量以内,2023年12月底前完成B铝业公司生产用水置换使用再生水。

在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督促水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用水排查整治行动,推动诉源治理。建议重点查处擅自打井、无证取水、超计划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封停关闭非法自备井。截至目前,水务部门已出动执法人员189人次,巡查对象150处,立案12起,封停封填地下水源井14眼。

【典型意义】

黄河水资源严重紧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保护黄河水资源的重要方针。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严重侵害黄河水资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案件成因,找准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职责,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确保黄河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行业治理,推动形成黄河水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地下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降排水“河湖长 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建设项目降排地下水工序中存在的水资源浪费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查明案件事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使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忻州市地处黄土高原,是黄河入晋第一市,但受地形气候影响,全市水资源匮乏,属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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