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北方电力资金支持性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4、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1)开立账户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基本结算账户,公司每年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预计为15亿元,最高贷款余额预计为10亿元。2016年,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2.41亿元,无贷款余额,均没有超出预计金额。
(2)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万元(3)融资租赁、票据服务
单位:万元(4)紧急资金支持服务
5、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关联交易
6、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除上述公司与华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北方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上述第6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未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中对上述关联交易的金额进行预计,因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不需提请董事会补充批准。
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与其他关联方交易内容主要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铁路燃杂费用、产品销售及土地租赁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企业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方电力参股的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铁路燃杂费用等。
2.公司控股企业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供热销售。
3.公司参股企业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发电厂土地。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关联方名称: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关联方关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北方电力70的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
主营业务:电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金融、煤炭、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实业投资经营及管理。
(二)关联方名称: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咸阳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定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
(三)关联方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56.63的股份。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主营业务: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炭经营;进出口贸易。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747.69亿元,实收资本:1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66.14亿元,利润总额-15.47亿元。
(四)关联方名称: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方关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方电力参股投资企业,北方电力持有该公司35的股份。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注册资本:267384.29万元
主营业务:煤矿、机械设备及备件销售、机械设备维修、铁路货物运输(五)关联方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关联方关系:与本公司共同投资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海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羽跃
注册资本:26,034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化工产品。
(六)关联方名称: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为本公司参股投资企业。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郭明星
注册资本:109,143万元
主营业务:电能、热能生产销售,电力项目的开发投资,燃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购销。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价。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以及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证券代码:600863编号:临2017-012
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基于目前公司实际的整体业务规模、运营情况及市场(包括资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该规则的具体要求,公司重新整理了时间即将超过三年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相关方协商重新签订了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原框架协议内容终止),并对2017—2019年相关关联交易的最高限额进行了重新预计。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交易涉及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电力)等构成关联方关系。
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时,关联董事李向良、铁木尔、郝光平、薛惠民、张众青、锡斌、梁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相关交易尚须提请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北方电力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有关2017—2019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内容如下:
一、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事宜(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电力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
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4月25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双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北方电力与内蒙华电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
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电力)
关联方关系:北方电力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56.63的股份,本公司与北方电力构成关联方关系。
北方电力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景龙;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历史沿革:北方电力成立于2004年1月,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设立。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炭经营;进出口贸易。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747.69亿元,实收资本:1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66.14亿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北方电力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北方电力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北方电力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北方电力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范围的各项交易。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关联交易总量详见附件一。除附件一约定的各项交易外,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与乙方互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