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投资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北京首量科技有限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6-7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6月10日、6月30日和2016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9]号)、《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65]号、临[2015-74]号、临[2016-07]号)以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66]号),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判决、因判决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以及案件上诉的相关情况。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现将该案件上诉后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良苍、泰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增宝、朱净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
(1)被告合慧伟业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河北久泰名下;
(2)合慧伟业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河北久泰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合慧伟业承担。
河北久泰上述违约金和损失数额均以3亿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2、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现更名为内蒙发展)4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36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4,818元和保全费5000元。
(四)合慧伟业上诉及判决情况
2015年6月19日,合慧伟业及马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合慧伟业及马雅的上诉,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249号)对本案的上诉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案发回重审后的判决及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重审一审后《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伟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驳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负担360033元,由合慧伟业负担1733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合慧伟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判决的最终结果生效后可能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现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现任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先生将于限期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本次判决结果是否生效最终取决于上诉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六、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11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6-72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
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导致本次股权可能发生变动的原因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伟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驳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负担360033元,由合慧伟业负担1733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合慧伟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二初字第26号)的判决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动。
二、截止目前本案的诉讼过程
2014年10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股权纠纷案;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
2015年6月19日,合慧伟业及马雅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249号),本案发回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16年9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
三、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
1、本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本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增加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合慧伟业将在限期内再次递交上诉状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4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2.4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15年9月1日,本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自然人邱士杰先生对合慧伟业增资,合慧伟业股东结构由原股东马雅、赵伟各50股份变更为邱士杰75、马雅12.50、赵伟12.50的股东结构,注册资金由5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由马雅女士变更为邱士杰先生(相关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变动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87]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9月5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先生将其持有的合慧伟业75的股权转让给了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后的合慧伟业股东结构为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75、马雅12.50、赵伟12.50(相关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临[2016-63]号)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16-64]号))。
3、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权争议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鉴于本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