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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6/30 13:13:49 浏览:178

对1,473,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15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69;反对1,473,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弃权1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9。

6.《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272,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1,473,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15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69;反对1,473,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弃权1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9。

7.《关于2023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272,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1,473,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15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69;反对1,473,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弃权1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9。

8.《关于2023年度董事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0,678,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反对2,226,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6,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2;反对2,226,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2023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0,678,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反对2,226,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6,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2;反对2,226,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所享有相关债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8,548,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9;反对2,226,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6,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2;反对2,226,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为签章页)

(本页无,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琛

刘洋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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