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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同意内蒙古屹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7/29 13:55:51 浏览:566

来源时间为:2017-12-20

内蒙古屹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关于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34号)规定,经审核,认为“内蒙古屹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符合总局34号令中第七条和第六条规定,具备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同意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现颁发给你公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为(蒙)字第238号,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

二、内蒙古屹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范围为: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经营方式:制作、复制、发行。

在制作电视剧时,应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电视剧管理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作的节目样带应在制作完成10日内及时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备案。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在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严禁有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人员参与制作。

六、内蒙古屹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半年要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上报本机构的制作情况(5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具体内容如下:

1.全年的制作计划;

2.所制作节目的名称、长度、类别、制作经费、制作地点、合作机构、发行范围、完成时间;

3.上报内容必须与年底的业绩审核时所提供的业绩报告及相关材料、样片(带)一致。

七、内蒙古屹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季度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上报广播电视节目出口备案表,若没有出口业务也要加盖公章上报出口备案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末的25日之前(广播电视节目出口备案表附后)。

八、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实行年检年审。

接此批复后,请尽快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取许可证一个月内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增项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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