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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公司搬家嫌经理给钱少酒后打死陌生人

发布日期:2016/3/9 12:59:27 浏览:586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邱某找朋友帮公司搬家,不满经理只给了200元吃饭钱,酒后和朋友赵某踢打无辜路人撒气,最终致对方死亡。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邱某死缓,判处赵某无期徒刑。

邱某现年26岁,从内蒙古来京后在一家货运公司上班,和1991年出生的赵某是朋友。法院查明,2013年9月9日0时30分许,在丰台区东大街36号格林豪泰快捷酒店西侧路边,邱某伙同赵某无故对途经此地的30岁的耿先生拳打脚踢,致耿先生颅脑损伤死亡。

受审时,邱某和赵某均表示认罪。据邱某供述,2013年9月8日下午1时许,他找来赵某等3个朋友帮公司搬家。晚8时许,公司经理给了200元钱让他请人吃饭,当时他嫌钱给得太少,心情不好。晚上,他带着朋友还有公司5个文员先到一家大排档喝酒。5个文员离开后,他和朋友又去歌厅唱歌。在歌厅内,邱某一直情绪不好。

一行人凌晨从歌厅离开后,邱某骑着摩托车带女友兜风,赵某等人开车跟在后面。到丰台区东大街地铁站附近时,邱某看到陌生男子耿先生在路边行走,于是将车停在耿先生旁边,下车就给了对方一巴掌。耿先生回了他一拳,他随后将耿先生摔倒在地,用脚踢对方肚子及头部。赵某随后也上前打了倒地的耿先生。赵某称,邱某当天气不顺,提出想找人撒撒气,他出于哥们义气帮邱某打人,并称此前在去歌厅路上时,他和邱某还打过一名出租车司机,刚打两拳司机就跑了。

案发后,警方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经过走访证人、查看监控录像,于9月10日将邱某抓获,赵某随后也到案。耿先生被打后一直昏迷,被送到医院后于9月15日死亡。

法院认为,邱某及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邱某所犯罪行特别严重。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法院同时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并判令二人共同赔偿耿先生家人丧葬费等共计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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