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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消协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10/18 14:15:31 浏览:1704

意义的物品。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2.保价

甘肃消费者王凤军、重庆消费者肖梦琴、青岛消费者李洁、吉林消费者尹传金、高阳、深圳消费者陈朝辉、黄一欧、厦门消费者邱兴亮、消费者朱凯等就保价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吴明认为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理由: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

深圳消费者马进认为:“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

内蒙古消协、江苏消协、安徽消保委、浙江消保委、河南消协、湖北消委会、广东消委会、广西消保委、四川消保委、贵州消协、云南消协、青海消协、深圳消委会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陕西消协、甘肃消协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理由:明确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八)关于个人信息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消费者意见】

江西消费者吴明、四川消费者郑家华、厦门消费者邱兴亮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黑龙江消费者陆瑞秋、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建议明确快递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规定:“快递公司应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理由:目前,快递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应明确快递企业的相关责任。)

【消协意见】

山西消协、江西消保委、安徽消保委、广西消保委、宁夏消协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四川消保委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鼓励快递企业运用科技手段,推行更有利于保护用户隐私的快递面单。”

青海消协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理由: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是快递行业的热点问题,应明确快递企业的相关保护措施。)

(九)关于签收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意见】

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尹传金、徐慧舸、海南消费者李明、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四川消费者李凊、厦门消费者黄海、邱兴亮、深圳消费者黄一欧、黑龙江消费者张磊、陕西消费者魏钊、福建消费者林陈露、安徽消费者李小云、天津消费者孟科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福建消费者谢长华建议增加:“快递工作人员有协助配合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进行验收的义务”。(理由:保证消费者验收权利的实现。)

福建消费者朱亚辉建议:“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理由:保护收件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理由: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自身责任。)

四川消费者林炬煊建议:“快递企业办理代收货款业务,应当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后付款。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与寄件人约定不符的,收件人有权拒付货款。”(理由:快递代收货款中,一些企业要求先付款后验货,使消费者面临维权困境。)

上海消费者孙亦方建议:“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理由:明确违反规定的责任承担。)

深圳消费者陈朝辉建议:“……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先验收后签字。”(理由:先验后签是用户的重要权利,快递企业经常让用户先签字后验收,在用户发现问题时,又以用户已签字为由推卸责任。)

【消协意见】

内蒙古消协、福建消委会、江西消保委、河南消协、湖北消委会、广东消委会、广西消保委、四川消保委、云南消协、青海消协、哈尔滨消协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贵州消协建议规定:“对于无法投递到的地区,快递企业应在寄件前进行确认,并告知寄件人。”“快递企业开展代收网络、电视、电话购物等商品货款的,应当协助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理由:一是对于一些地区快递网络可能没有覆盖,对此,应在寄送前进行确认,防止发生纠纷。二是远程购物中消费者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家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快递企业在开展代收货款业务时,应当协助履行相关义务,保证消费者权益实现。)

浙江消保委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理由:明确验收的方式方法。)

深圳消委会建议规定:“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收件人不同意由他人代收的,快递企业应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方式、时间、地址,或确定其他替代方案。”(理由:快递企业送件时收件人不在,可能面临快件被冒领、丢失、损毁的风险,应当明确代签人身份及代签风险责任承担。)

(十)关于赔偿和强制保险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消费者意见】

1.赔偿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周景超、倪春祥、江西消费者吴明、湖北消费者刘祥斌、福建消费者吴媛婧、海南消费者李明、四川消费者谭舒、厦门消费者黄海、邱兴亮、上海消费者孙亦方等就赔偿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明确延误损失的责任承担。)

厦门消费者陈福猛建议对快递延误应当区分时长明确赔偿标准。(理由:细化民事赔偿规定。)

黑龙江消费者党红伟、青岛消费者张超、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建议明确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规定。(理由:《合同法》312条规定,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的,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确定的,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重庆消费者周应卉建议:“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理由:现有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2.强制保险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上海消费者陈永兴、吉林消费者高阳、湖北消费者杨翠琼等消费者建议应当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理由:强制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企业规范发展可以起到督促、约束作用。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消协意见】

1.赔偿

天津消协、内蒙古消协、江西消保委、山东消协、河南消协、广东消委会、广西消保委、重庆消委会、陕西消协、甘肃消协、青海消协、宁夏消协、青岛消保委、深圳消委会等就赔偿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四川消保委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理由: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快递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消费者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2.强制保险

广州消保委、上海消保委建议第二款后增加:“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理由:目前,快递企业的保价标准并无统一规范,大都需要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成本,快递企业因此逃避、转移了自身责任。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有助于增强其安全意识,强化企业管理。)

(十一)快件查询与投诉处理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消费者意见】

1.搭建全国查询系统

上海消费者邵平、黑龙江消费者黄建亭建议增加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搭建全国统一的快递物流查询系统,记录快递真实物流走向。(理由:搭建全国统一的快递物流查询系统,可以为消费者举报、投诉、查询提供便利,又能对快递企业形成制约,减少虚假寄递、虚假物流等情形发生。)

2.明确快递信息保存时长

福建消费者吴媛婧建议规定:“快递企业有义务保存快递信息,并明确最低保存时长。”(理由:保证消费者的信息查询权。)

吉林消费者倪春祥、南京消费者秦娜斯建议明确快递企业会快递运单的保存时限和查询时限。

3.公布投诉受理机制

黑龙江消费者车姗、青岛消费者王璐、陕西消费者凌旎、吉林消费者尹传金、辽宁消费者陈畅等就投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湖北消费者刘祥斌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办法和联系方式,……。”(理由:便于消费者进行投诉。)

【消协意见】

上海消保委、浙江消保委、甘肃消协、青海消协等就投诉问题发表了意见。

四川消保委建议:“快递企业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方便用户投诉。用户对快递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投诉。”(理由:应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同时加强主管部门的介入处理力度,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停业告知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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