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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日期:2016/10/3 15:11:51 浏览:3323

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

据上述《审计报告》,本行2016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主要数据

注: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监管指标主要数据

注:1、相关监管指标的解释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分析”。

2、自2015年1月1日起,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行已不再披露资本充足率(老办法)、资产损失准备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955.0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78.23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56和4.11。2016年1-6月,本行营业收入11.84亿元,利润总额4.0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1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3.91、3.55、2.80和8.96。主要系整体宏观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经营环境变差所致。

三、2016年1-9月的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本行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本行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预计2016年1-9月本行营业收入为17.16亿元至18.65亿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减少0-8;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11亿元至5.55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8。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本行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行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行自2016年7月2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行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三)本行未订立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行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行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行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行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行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1669999

传真:021-22169344

保荐代表人:魏贵云、刘海涛

项目协办人:周平

项目其他成员:张向红、刘钦、张晶晶、王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6月财务报表(经审计)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千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千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利润表

编制单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千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千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上接33版)

上接33版)

2011年以来铝价走势情况:

从2015年底开始,国家逐步推动供给侧改革,逐步关停低产能小企业,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这将有助于氧化铝价格在新一年内企稳回升。

②电解铝

我国电解铝产量一直位居世界第一且是全球最大的铝消费国。2015年,中国电解铝产量约为3,111万吨,同比增加10.6%。尽管电解铝产量保持稳定增长,但行业产能利率用不足70%,产能利用率较低低,这一方面是由于经济下滑导致电解铝需求增速放缓;另一方面由于投资惯性,我国铝冶炼产能增长过快,导致市场产能严重过剩,供过于求的情况较为严重。

电解铝属于高耗能行业,能源成本约占电解铝的生产成本的35%~50%左右,电力的消耗和电价的差异是影响电解铝行业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的关键性因素。近年来,我国企业用电价格频繁上调,使原本就处在亏损边缘的电解铝冶炼企业经营困难加大,资源和能源成本的不断上升迫使铝生产企业加速转移至资源较丰富或能源稳定的地区。目前我国电解铝在建、拟建产能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在西部地区的电解铝产能持续扩张的同时,中东部地区电解铝减产规模有限,总体看来,我国电解铝产能过剩及产能利用率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善。

(2)行业竞争情况

铝工业具有一定区域性特征,河南、山东等地既为原铝生产大省又为铝加工材生产基地,同时也是上游氧化铝的主要产地,产业集群效应明显;广东及江浙地区经济发达,铝材应用企业密集,产量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015年,我国铝材产量位于前五位的地区分别为山东、河南、广东、江苏和广西,五个省份的产量合计占全国产量的61.76%。而辽宁、吉林等地,背靠东北工业基地,具有产业配套,政策支持,交通便利等优势。

目前国内五大氧化铝生产企业按产能、产量排序分别为:中国铝业公司、信发集团、魏桥创业集团、杭州锦江集团、中电投集团,以上5大企业的产能和产量分别占全国的76.8%和72.2%。5大氧化铝企业中,2家为央企、3家为民营企业,中国铝业集团作为行业行业龙头,有先发优势,也有政策、技术、人才及资源布局的优势,而3家民营企业也有后发优势,具有机制灵活、技术创新、人才吸引、布局优化、生产率高等优势。特别是前4大企业,产能和产量日趋接近,形成了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新型关系,不仅有中国铝业公司与杭州锦江集团混合所有制经济合作的典范——贵州华锦铝业,也形成了在资源布局、人才引进、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良性竞争格局。

从盈利能力来说,受铝土矿对外依存度大、电价上调和全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电解铝行业整体盈利能力不稳定,而铝加工行业盈利主要来自加工费,利润水平相对稳定但出于较低水平。由此来看,具有上游铝土矿开发到下游电解铝生产并涉足铝加工的企业将有更强的盈利能力。

总体看,铝加工业区域特征明显,行业利润水平相对稳定但处于较低水平,未来随着下游行业需求的转变,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规模企业将在竞争中占据更多优势。

(3)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已告别过去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状态,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和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铝工业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深化改革、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势必引发金属消费结构的深层次变革。制造升级、消费升级以及新经济将成为驱动铝材结构调整的三大引擎,预计未来十年中国铝材消费在交通运输、耐用消费、新经济领域将出现较快增长。中国将继续保持铝产量与消费量全球领先的位置,铝的市场空间依然广阔。同时,2016年起的“十三五”期间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供应侧改革,将促进铝行业的去产能进程,这将直接利好龙头企业。在产能出清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将收益于产品价格提升和市场份额扩大。2016年,在减产效果的显现下,国内氧化铝价格预计全年大致运行区间为1,600~2,400元/吨,年均价预计为2,100元/吨,铝价预计会稳中有升,大约在每吨1.1万至1.2万元。

近几年来铝行业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国内经济转型要求铝行业重新布局,整个铝产业链的布局都在发生转变。“煤+电+氧化铝+电解铝+深加工”完整产业链模式,降低中间环节成本,利润逐级转移,将是企业长期生存的根本,也是各铝企长远发展的布局趋势。

2、垃圾发电行业状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数量及城市人均生活水平均大幅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大幅增加,垃圾无害化处理需求量相应快速膨胀。根据AMEC预测,到2015年我国生活垃圾量将超过2亿吨。对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堆肥处理、焚烧处理和填埋处理3种处理方式。我国填埋技术使用比较早,目前该技术在我国所有垃圾处理方式中占比最高,达到70-80%。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迅速膨胀和有限的土地资源,决定了填埋不能长期作为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与填埋相比,焚烧具有3个优势:第一,焚烧可使生活垃圾减容80%左右,节约大量土地资源;第二,焚烧的垃圾经处理,可以减少对地下水和填埋场周边环境的大气污染;第三,焚烧产生的蒸汽可用于发电、供热,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垃圾焚烧处理量快速增长,总处理量占比从2009年的18%持续上升至2015年的30%以上。2015年全国投产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17座,建成投产后全年新增处理量接近635万吨,全国市、县已累积垃圾焚烧能力约有23.3万吨/日。未来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垃圾焚烧产业发展政策的持续推进,焚烧将成为生活垃圾的重要处理方式,垃圾焚烧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垃圾焚烧行业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较高的壁垒使现阶段行业内集中度相对较高。目前国内垃圾焚烧前12家企业占据市场份额在80%左右,较高的行业集中度使得现阶段行业内企业整体能获取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为垃圾发电价格制定了统一的价格标准: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每瓦时为0.65元(含税),确保了垃圾发电收入的稳定性。不过,随着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中标价屡创新低。从2015年5月份山东新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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