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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寿险内蒙古分公司提示您:谨防利用“保险销售”

发布日期:2021/11/7 3:27:05 浏览:281

来源时间为:2021-11-06

梁某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通过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等手段,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到期返还本金的名义向身边熟人推销,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

梁某收到钱款后,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另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刚开始梁某都能按期支付利息,随着找她投资的人逐渐增多,滚雪球式的经营几年之后,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最终造成梁某无力按期支付本息。后经投资人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梁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00多万元,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案例点评]

近几年以保险的名义进行非法金融业务诈骗屡有发生,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高,主要表现为:

一是虚构保险产品。不法分子往往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保险属性是当发生风险时,购买保险产品是用来进行补偿的,不是用来还本的)或到期不还本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以假借办理“团体分红年金保险”等名义并承诺按期分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不法分子高利诱惑保险代理人,让其代销理财产品,造成客户认为是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假象。这类情况并不是由保险代理人主导的,一旦资金链断裂,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集资人,往往人去楼空。

三是伪造单证公章。不法分子用伪造的保单合同、投资理财协议来和客户进行签约,并以自购的收据、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最后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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