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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发布日期:2021/1/27 21:33:50 浏览:894

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七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等方式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第五十一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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