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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2/14 14:57:17 浏览:672

来源时间为:2018-02-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稽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用地需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2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倾斜力度,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预审、审批要开辟专门绿色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中介费用。农牧业、林业等部门也要针对占用草牧场、林地新建集中安置点出台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支持政策。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不因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影响脱贫工作进程。

二、加快电力手续审批

根据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搬迁任务,电力部门3个月内完成新建安置点的配套供电工程前期工作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配套供电工程进行批复,并将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农网改造升级计划。电力部门优先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农网改造工程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作为重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招投标和建设工作,原则上年内完成供电工程,确保贫困户当年实现搬迁入住。

三、简化住房验收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保证住房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量身定制符合农村牧区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房实际的规范设计和验收标准,简化或免除地勘、防雷、消防设计审查等要件资料,避免加大工程造价,增加建房成本,造成搬迁贫困户举债建房。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旗县级项目实施主体或责任部门,强化对项目立项、工程进度、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和资金核算与使用等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五、高度重视集中安置点选址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工作,切实做好地质勘察,规避山体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确保集中安置点满足环境承载力的要求。按照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2016年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97号)要求,因灾倒损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的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结合建档立卡动态调整,新识别认定的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非贫困户可纳入同步搬迁范围。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贫困农牧民搬迁后必须有相关的产业扶持和就业保障,才能稳得住、能致富、可持续。各项目旗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积极探索搬迁贫困群众增收的途径和方式。引导龙头企业、投融资主体和光伏企业开展产业扶贫和光伏扶贫,推进移民光伏新村建设。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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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网、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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