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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2/7 3:35:04 浏览:56

来源时间为:2024-01-15

各旗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师大附中、师大附属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呼和浩特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

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9号),进一步深化全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坚持五育并举,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双减”要求,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持续推行“阳光招生”,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组织规范、监督有力、保障到位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在自治区统筹管理下,以市为主实施,各旗县区协同推进,在报名、考试、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有序衔接。坚持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考试科目设置、组织实施、录取方式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协同推进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师资等各环节配套改革,促进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开始启动,到2025年全面实施。逐步形成体现科学教育质量观,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既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又是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两考合一、一考多用”,考试结果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初中学生毕业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考试对象。具有本市学籍的八年级、九年级学生(九年级学生学籍须在九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前转入)和本市户籍在外就读的八年级、九年级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学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所设定的国家课程所有科目全部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范围。少数民族语文作为地方课程科目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期进行。

3.考试方式。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地理和少数民族语文等科目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采用纸笔考试与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体育与健康科目包含体育与健康知识、日常参与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等内容,其中体育与健康知识采取纸笔考试(与生物科目同卷)。

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信息科技采用计算机测试的方式,艺术中美术的考查通过计算机测试结合纸笔考试进行,艺术中音乐的考查通过计算机测试进行,劳动采用综合评定的方式,综合实践活动采用日常体验考查的方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考试分值和时长。

(1)考试分值。自治区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各100分,其中外语含听力10分;道德与法治50分、历史50分;物理70分(纸笔考试60分,另加实验操作10分)、化学50分(纸笔考试40分,另加实验操作10分);生物学30分(卷面总分40分,其中含体育与健康知识10分)、地理30分;体育与健康80分,其中体育与健康知识10分(与生物学同卷)、日常参与情况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七、八、九年级各占15分共45分、专项运动技能测试20分;少数民族语文80分。

(2)考试时长。语文120分钟,数学、外语(含听力)各90分钟,道德与法治、历史同考不同卷共90分钟,物理、化学(均不含实验操作)同考不同卷共90分钟,生物学、地理同考不同卷共60分钟,少数民族语文90分钟。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考试命题。地理、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知识纸笔考试从2024年起由自治区统一命题;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物理、化学和少数民族语文纸笔考试从2025年起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科目的实验操作以及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考查由全市统一制定考核要求,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考试时间和考试组织。按照“学完即考”的原则,在八年级第二学期末,全市统一组织地理、生物学(含体育与健康知识)的考试;旗县区组织生物学实验操作的考查。在九年级第二学期末,全市统一组织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物理、化学、少数民族语文等科目的纸笔考试;旗县区组织物理、化学实验操作以及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的考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评价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全市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实施细则,市、县两级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七、八、九年级上学期各组织一次,专项运动技能测试在九年级第二学期组织实施。

7.成绩呈现。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以分数呈现。

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考查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

每年7月上旬公布统考科目成绩;7月中下旬组织招生录取。

8.成绩使用。在校学生取得的所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2025年,高中阶段学校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招收录取新生,原则上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部达到C等及以上,方可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高中、旗县优质高中等可结合学校实际,适当提高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录取资格标准。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初中学生毕业与学历认定,长期有效。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应届毕业生当届有效,非应届毕业生当年有效。九年级未毕业休学到下一年级的,八年级已考过的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

残障学生、身体有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参加有关科目考试,以及自治区外转入学生、回原籍报考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等,在成绩认定、招生录取等方面,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内学生转出到自治区外,由市教育局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1.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发展、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五个维度,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其中,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五个认同”、人生理想、遵纪守法、集体意识、爱护环境、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尊重他人、自律自强等思想素质与品德发展方面的表现;学业发展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应用情况,以及学习兴趣、学习习惯、问题解决能力、合作学习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科学素养、创新素养、信息素养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质情况、健康生活和心理健康等;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文化理解的能力;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及劳动素养和实践能力等。学生的标志性成果是评价学生发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可以纳入相应维度进行评价。

2.合理明确评价主体。按照服务育人、注重发展、科学评价、民主公开原则,坚持“谁了解、谁评价”“谁评价、谁负责”,积极吸纳教师、学生等参与评价,将评价有机融入到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本人、同学及家长等。初中学校要根据评价内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评价要素,逐项确定每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记录方式等。

3.建立健全评价程序。严格规范写实记录、材料遴选、提交评语、公示审核、档案生成、综合评定等评价程序,建立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审核等监督保障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工作客观真实、简便有效。

4.不断创新评价方式。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初中学校不断创新评价方式,将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互结合,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互为补充,保证评价主体在充分了解每一位被评价对象的基础上科学有效开展评价工作。主观评价可采用评语、问卷、量表等评价方式对学生成长情况进行描述。客观评价主要围绕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对学生参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可测量、可量化的内容进行评价。

5.全面保障评价实施。完善市、旗县区、学校三级管理制度,各负其责协同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具有我市特点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全市统一开发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旗县区分别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初中学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现“一校一办法”。

6.规范结果呈现及应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最终结果采用“评语 等第”形式呈现,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其中A等30,B等60,D等严格控制。

到2025年,报考自治区示范高中、特色高中、旗县优质高中等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B等及以上;报考其他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C等及以上。逐步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硬挂钩。

(三)持续深化招生录取改革

积极构建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的招生录取模式,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制定学校招生标准,完善统招、分招、特长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

1.改革统招办法。普通高中学校使用“分数 等第”方式进行录取。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及少数民族语文作为普通高中学校计分录取科目;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评价、生物学实验操作等以等第呈现作为录取基本依据。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减轻学生负担。

2.完善分招办法。自2025年起,扩大具备分招资格的高中学校范围,区(旗县)属优质高中分招名额向属地初中倾斜。优质高中、示范高中的分招名额分配比例保持50,名额分配以初中学校具有分招资格的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育人质量、办学特色、课程开设情况、社会满意度等因素,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分招名额逐步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适时选取1—2个旗县区开展普通高中全部指标到校的改革试点。

3.规范特长招生。具备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可申请招收体育类、艺术类特长生,招生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学校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学生培养方案,详细列明招生类别、数量、标准以及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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