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网 > 下设单位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23/8/1 13:38:48 浏览:132

来源时间为:2023-01-09

来源察哈尔右翼旗融媒体中心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融媒体中心来源尔右翼后旗融媒体中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融媒体中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融媒体中心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融媒体中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融媒体中心来源: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通过总量指导、间隔距离等方法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各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通过细分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以维持零售点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经营场所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门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公厕、车棚、车库、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二)未完成基础装修的门店、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条件的场所,不视为具有经营条件的经营场所。

(三)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四)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五)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结合察右后旗辖区内经济发展、消费能力、交通条件等因素,将察右后旗旗政府所在地白音察干镇城区零售点构成的市场划分为城网市场,将白音察干镇城区以外的其他零售点构成的市场划分为农网市场,并进一步细分市场单元如下:

(一)将城网按11个社区划分为11个独立市场单元,即白云社区、团结社区、迎宾社区、白音社区、文卫社区、杭宁达来社区、蓝天社区、繁荣社区、北道口社区、益民社区、奋进社区;农网细按7个乡、镇、苏木分为7个独立市场单元,即土牧尔台镇、贲红镇、大六号镇、红格尔图镇、当郎忽洞苏木、锡勒乡、乌兰哈达苏木。(见附件1)

(二)将察右后旗辖区内的住宅小区、酒店宾馆、大中型商场、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大型工厂企业、城网平房区、旅游区、旅游景点设定为特殊市场单元。

第八条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农市场单元布局标准

各独立市场单元采取“总量指导 间隔距离 适当前瞻”的模式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1.城网11个独立市场单元按“每个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达到26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60人增设1个零售点”进行布局,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45米。

2.农网7个独立市场单元按“每个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达到25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50人增设1个零售点”进行布局,并符合以下规定:

(1)经营地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90米;

(2)经营地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经营地址在城网平房区或白音察干镇农网的,除符合本条第1目或第2目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经营地址所处地段道路宽度达到6.5米以上,道路宽度以最窄处核定。

(二)特殊市场单元布局标准

1.经营场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的采取“居民户数(不包含车库住户)在500户以上且小区进出口周边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在小区内部商住营业房设置1个零售点。”进行规划。且间隔距离已持有许可证零售户不低于145米。

小区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2.酒店、宾馆采取“床位数达到300个以上或房间数达到160个以上,且酒店、宾馆大厅出入口周边100米内无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进行规划。

3.大中型商场、综合性商贸采取“面积达到2000㎡以上且出入口周边100米内无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进行规划。

4.农贸市场合理布局采取“面积达到5000㎡以上或实际营业摊位数量达到70个以上且出入口周边100米内无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进行规划。

5.大型工厂企业采取“供职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生活区周边100米内无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要求零售点应当为商用营业房且设在厂区外。”进行规划。

6.旅游风景区采取“级别在3A以上且不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防火重点区域的,1个景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进行规划。

7.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区域内部按照单位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8.火车站、汽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9.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烟草专卖局根据政府公布的最新常住人口数量对辖区内各个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份在政务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公示辖区内各个单元的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75(含),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75以上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零售点间隔距离要求可减少20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残疾证,申请新办时未持有察右后旗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新办时未持有察右后旗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零售点不受总量指导限制,间隔距离要求可减少20米。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如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在察右后旗辖区内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以内,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含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或位于托儿所、儿童游乐园、青少年培训教育机构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的。

(二)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化工产品、木质产品等。

(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易使烟草制品污染、受潮、发霉、变质的经营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医疗卫生、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务、建材装饰、五金土产、水产育售、畜牧农资、废品回收、礼仪殡葬等。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书报亭、电话亭、车库、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未完成基础装修的门店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五)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储藏室、地下室(不包括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六)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划。

第十四条申请人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同时处于两个以上独立市场单元的,应同时满足所有市场单元的布局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

[1] [2]  下一页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