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办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门(含对外经营窗口)的中心点之间可通行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中心点开始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的距离测量。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正门、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所称平房区“道路宽度”是指拟申请零售点所处区域正常通行的路面宽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只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同时处于两个以上独立市场单元的,应同时满足所有市场单元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所称“常住人口”以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准,增加或减少的常住人口数量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本规划中常住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民政部门、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规划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9月6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察右后旗城、农网各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9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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