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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细节披露:殴打恐吓民警欺压残害百姓

发布日期:2020/10/10 2:43:00 浏览:4491

日根伪造个人名义的承诺书内容,指使董峰、青山、白山、敖敦、蒋某某、齐某甲、黄某某、刘立梅、张某甲、周育峰、杜某某抄写承诺书,并由上述人员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后莫日根指使白山、刘某甲将准备好的材料送交**村委员会,由村委会书记贺某甲、主任胡某某等村民小组成员签字后予以认可,贺某甲、胡某某明知莫日根的房屋非宅基地建设及认证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签字通过。之后莫日根将上述材料交于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金河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协议12份。2016年11月23日,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董峰、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刘立梅向赛罕区征收办出具虚假收条,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又将领到的钱款19309990元,后将钱款转到莫日根的账户。另外,被告人莫日根、白山以同样手段重复骗取了拆迁补偿款361620元。

三、绑架罪

2010年11月份银川人韩某某有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大众途锐越野车想通过银川人战某某出售,2010年12月战某某找到其在呼和浩特市的朋友被害人王某乙帮忙出售该车,王某乙联系了高某甲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不久后被告人莫日根从高某甲处将该车强行开走交给郝玉文使用。在郝玉文使用期间,韩某某未告知其他人就利用车内GPS将该车从呼和浩特市开回银川市,郝玉文发现该车不见后报告给被告人莫日根。2011年1月7日下午王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人莫日根叫去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洲女子医院对面的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莫日根在向王某乙讨要车未果的情况下,指使郝玉文、白山(均已判决)等四人将王某乙拉走,郝玉文等人将王某乙带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桃花乡茂林太村郝玉文的院内,后转移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被告人莫日根的院内,郝玉文、白山等4人对王某乙实施了威胁、恐吓、殴打等残忍手段向其索要该车,后王某乙与朋友战某某通话得知车辆被韩某某开走,郝玉文与战某某通话威胁称找韩某某要车否则就把王某乙杀了。2011年1月11日郝玉文向王某乙提出要2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把钱打到高某甲的卡中,王某乙向战某某电话求助,电话中郝玉文再次威胁战某某称不给钱就杀了王某乙,2011年1月13日战某某准备了20万元打入高某甲银行卡中,同日高某甲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取款2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莫日根,后被告人莫日根、高某甲去到关押王某乙的地点,被告人莫日根要求王某乙写下保证书后才将王某乙释放。2011年1月30日左右韩某某、沈某某、马某甲将该车开回呼和浩特市交给被告人莫日根,被告人莫日根将车交给郝玉文。至今被告人莫日根、郝玉文等人未将20万元保证金退还。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8月14日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人为莫日根,财务负责人董峰,办税人员刘立梅。2017年1-3月,因**实业公司与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山西**集团发生过1600余万元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始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核定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版专用发票25份,期间,董峰、莫日根准备超出实际经营业务每月开具2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务局没有同意未果。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家琦通过他人联系到莫日根,以**贸易公司对外结账需要从**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与莫日根进行合作。2017年12月,经朱家琦、莫日根、董峰、张某甲协商,并由张某甲起草**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贸易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实业公司负责出具增值税发票,**实业公司收取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具体由董峰和朱家琦操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莫日根、朱家琦、董峰指使王某甲、白某甲、刘立梅以**实业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业有限公司、铁岭市**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货物名称全部为“*煤炭*沫煤”,金额57836673.81元,税款数额9767378.84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莫日根、董峰、朱家琦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从宁夏、辽宁、山东、内蒙古、江西29家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煤炭*沫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6张,虚开金额合计94077422.47元,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5072004.67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贸易公司朱家琦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以上29家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过磅专用章85枚,以及刻章设备一套,上述印章均是用来制作上述公司虚假的购销合同、发货单、过磅单、以及双方货款收付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实,所有进项发票均非法取得,上游公司全部失联,均为短期内注册,开票后走逃,属于典型的集中、暴力虚开。

五、抢劫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音吉日嘎拉抢劫案

2010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打电话威胁被害人周某甲要求周某甲把自有的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车牌号:晋BP****)开到被告人莫日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五洲女子医院斜对面的公司,周某甲因害怕莫日根被迫将车开到被告人莫日根公司。此后周某甲多次打电话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该车辆未果。2010年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将周某甲叫到其公司内,指使手下被告人白音吉日嘎拉和安某某(在逃)殴打周某甲,致使周某甲至今再未敢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该自有车辆。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17号鉴定:涉案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66000元。

(二)被告人莫日根、周蒙、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抢劫案

因被害人田某某与王某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1年11月28日二人达成书面协议,王某丙将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料单(矿票)200车金矿石抵顶给田某某偿还150万元债务。2012年7月份田某某与同学被告人莫日根相遇,田某某告知被告人莫日根2012年下半年准备在山上采矿炼金。2012年9月田某某去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哈拉沁村大果园南侧路西王某丁的选矿厂,田某某与王某丁口头约定每加工一吨金矿石给王某丁100元的加工费租用该选矿厂。2012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周蒙、被告人周蒙带领被告人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6人持械闯入被害人田某某所租用的选矿厂办公室内,被告人周蒙将刀架在田某某脖子上威胁其交出生产出来的汞膏(黄金半成品)和矿票,田某某考虑到自身及当时身处办公室内的李某丙、张某乙人身安全,被迫将一个装有800余克贡膏和120余张矿票的手提袋交给周蒙。在此后的一个半月左右,被告人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继续留在选矿厂内看守,生产出来汞膏后就通知被告人周蒙来取,被告人周蒙将所得汞膏全部交给被告人莫日根。从2012年9月底开始磨矿直至2013年1月底选矿厂停工,田某某共在王某丁的选矿厂加工了1700余吨矿石,田某某给王某丁支付的加工费为10万元现金以及以7.4万元抵顶了一辆雪铁龙轿车。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认字[2019]认字023号鉴定:在2012年12月21日矿票价值每张475元,按照191张计算金额为90725元,70车金矿石(每车25吨)加工费为157500元、运费为19600元,合计267825元。

(三)被告人莫日根抢劫案

2008年12月被害人高某甲认识了被告人莫日根,后高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经司法会计鉴定:2009年至2016年期间,高某甲等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莫日根等银行账户支付转账,共计538万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等银行账户收到高某甲等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068.002万元。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为达到向高某甲索要欠款的目的,多次派人对高某甲进行滋扰、纠缠、恐吓、侮辱、殴打、拘禁,造成高某甲内心极度恐惧。

2010年3月,高某甲从马某乙处花60万元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强行要求同高某甲一起将该车从北京开回呼和浩特市,开回后被告人莫日根将该车强行开走,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高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300000元。

2010年12月,高某甲通过王某乙以20万元的价格从战某某处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大众途锐车,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将该车从高某甲处强行开走,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高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香槟色大众途锐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90000元。

2011年夏天,高某甲通过陈月平以30万元的价格从张某丙处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墨绿色大众途锐车,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将该车从高某甲处强行开走,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高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63号鉴定:涉案墨绿色大众途锐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100000元。

(四)被告人莫日根抢劫案

因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乙欠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害人张某丁工资,2013年4月份刘某乙与张某丁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乙将公司名下的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蒙AA****)抵顶张某丁两年的工资。2014年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钰景花园小区物业程国平办公室内,以刘某乙欠被告人莫日根钱为由,强行从张某丁处抢走现代车车钥匙,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张某丁。后张某丁将此事告知刘某乙,2014年3月份刘某乙与张某丁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乙将公司名下的一辆奥迪A6车(车牌号:蒙AS****)抵顶张某丁六年工资。2014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钰景小区内,将驾驶蒙AS****黑色奥迪A6车的张某丁拦住,以刘某乙欠被告人莫日根钱为由,再一次强行从张某丁处抢走奥迪车车钥匙,后被告人莫日根又强行带张某丁到其住处抢走该车备用钥匙,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张某丁。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18号鉴定:涉案黑色现代IX35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人民币140000元;涉案黑色奥迪A6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246000元。

(五)被告人莫日根、青山抢劫案

因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乙欠公司副总经理被害人康某甲工资,2012年3月份刘某乙与康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乙将公司名下的黑色奥迪A6车(车牌号:蒙AV****)抵顶康某甲六年的工资。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青山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北街钰景花园小区内,被告人莫日根以刘某乙欠他钱为由,强行从康某甲处抢走奥迪车车钥匙,后被告人莫日根、青山又强行带康某甲到其住处抢走该车备用钥匙,此后该车再未归还给康某甲。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1号鉴定:涉案黑色奥迪A6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为200000元。

六、敲诈勒索罪

2017年10月,被害人冯某某在呼和浩特市万博家居城张某戊办公室,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100万元,实际收到95万元,约定月利5,期限3个月,由于某甲负责担保。被害人冯某某到期未能归还,被告人莫日根找到被害人冯某某,强迫被害人冯某某打下50万元违约金欠条。后被害人冯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莫日根将被害人冯某某叫至玉泉区五洲女子医院对面莫日根办公室,伙同一名高个男子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强迫被害人冯某某给被告人莫日根打下500万欠条,强行将被害人冯某某对内蒙古**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乙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到被告人莫日根名下,后被告人莫日根向刘某乙索要该500万元未果。

七、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季小苗、呼格吉乐吐、吴某某、钢某某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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