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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细节披露:殴打恐吓民警欺压残害百姓

发布日期:2020/10/10 2:43:00 浏览:4479

来源时间为:2020-10-08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莫日根、董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披露了以莫日根、董峰领导的涉黑团伙的犯罪细节。

2019年1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莫日根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莫日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判处董峰等24人有期徒刑25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及相应财产刑;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其余13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及相应财产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莫日根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高利放贷,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方式索债,多次在呼和浩特市及周边旗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呼和浩特市冬泳协会、内蒙古晟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庆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插手房地产行业、土方运输行业,利用强势地位替他人索要债务、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莫日根无视国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滋扰、强拿硬要、软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起诉书披露,被告人莫日根,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73********,蒙古族,大学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室。2005年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71********,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莫日根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4年起,被告人莫日根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过程和在监管场所服刑期间,广泛结交和接纳前科劣迹人员,以狠树威,以恶扬名。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方式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控制行业领域;通过虚增和强立债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并以抢劫、绑架暴力犯罪手段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攫取大量钱财;运用非法手段进入民间组织,靠暴力、威慑力实际控制民间组织,侵占财物,作为组织聚集活动场所,豢养组织成员。利用合法身份为掩护,骗取、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巨额资金。凭借自身社会关系和恶名威慑人民群众,欺压残害百姓,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及周边旗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莫日根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绝对的领导权,是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另根据其他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显现出董峰、周蒙、白山、青山、郝玉文、周育峰6人为积极参加者;组织活动和犯罪中刘立梅、张某甲、白音吉日嘎拉、李永峰、呼格吉乐吐、哈斯达来、韩林海、苏力德、都楞毕力格、钢某某、吴某某、金锁、阿尔泰、贝尔、程国平、达布日白拉、季小苗、张建君等18人显示了成员作用。

2008年起,莫日根出狱后,拉拢郝玉文、白山、周蒙、青山、呼格吉乐吐、达布日白拉、张某甲等刑满释放人员聚集到自己身边,开始通过抢劫掠夺、绑架勒索、虚增债务、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资金。

2010年,为了向高某甲索要债务,莫日根带领韩林海、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等人将高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贺某乙、赵某某、闫某某带至本市郊区进行殴打、恐吓、非法拘禁,严重侵犯了三名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初步形成了以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发展、壮大,2010年莫日根加入呼和浩特市**协会,因该协会会员多为退休老干部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促使莫日根产生谋求政治身份的最初想法。为了排除异己,莫日根故意选择在协会兼任出纳的司法民警李某乙为挑衅对象,在明知李某乙为人民警察身份情况下,利用自己团伙的势力,于2013年5月3日在冬泳协会对李某乙当众进行殴打、恐吓,迫使李某乙主动辞去协会兼职出纳。最终莫日根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协会秘书长,实际掌控**协会。在此期间协会出纳董峰有意接近莫日根,伙同莫日根侵占协会会费与拨款,为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日常开销买单,并给莫日根手下发放工资,将冬泳协会明目张胆地作为其组织活动的聚集地和莫日根对外社交活动的政治名号。

2015年莫日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董峰成立了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莫日根为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董峰负责财务。2017年莫日根又伙同董峰成立了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莫日根纠集其狱友郝某甲,让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莫日根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峰为股东,为了排除异己,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育峰。莫日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实业公司、**运输公司、呼和浩特市**协会为依托和据点,侵占冬泳协会财物,豢养小弟发放工资,大量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过长期实施暴力犯罪,莫日根逐步树立起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和属下绝对服从的权威,即便是和莫日根一起创办**运输公司的狱友郝某甲触犯其利益,也被莫日根拳脚相加后排挤出公司;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在莫日根得力手下李永峰不听从其指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犯罪时,被大骂训诫,其又让另外一名手下白音吉日嘎拉继续施暴,给李永峰示范;莫日根还对其手下都楞毕力格进行辱骂;莫日根为了管理其组织成员,规定其组织成员随叫随到;为了拉拢回报组织成员,送给为组织积极效力的骨干成员郝玉文一辆途锐车和一辆路虎车,将一辆现代越野车送给青山使用;将其强占**小区房屋分配给骨干成员郝玉文、白山、青山;为了奖励组织成员,莫日根带领组织成员白山、郝玉文、吴某某、钢某某去呼伦贝尔市满洲里等地旅游。

经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莫日根已成为呼和浩特市当地公认的“黑社会大哥”,其手下也个个嚣张跋扈,莫日根得力打手白山,砸毁某小区进车门禁杆。

2013年被告人莫日根担任呼和浩特市**协会秘书长后,伙同董峰控制**协会财务,上调会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协会30万元,雇佣青山、“小胖”、贝尔等人在**协会工作,发放明显高于其他人员的工资。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莫日根独资设立了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伙同被告人董峰、刘立梅、朱家琦为他人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齐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董峰、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刘立梅骗取**村拆迁补偿费共计19309990元。至此被告人莫日根团伙积聚了大量财富,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从而为其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持。

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莫日根用骗取的**村拆迁补偿款,通过**实业公司与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600多万元购买原材料合同,供货山东日照**集团,在支付1000万元预付款给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故意拖欠尾款600余万元人民币供**实业、**运输公司使用。直至案发,**实业公司仍拖欠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余万元。

2017年1月24日,内蒙古**运输公司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莫日根。2017年4月**运输公司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购买了二十辆渣土车(合同总价款745.6万元,其中一次性付款485.6万元,贷款260万元)用于渣土运输工程,先后承揽了呼和浩特铁路局**培训基地工程等多项工程。经审计,从成立到2018年,**运输公司合计确认收入12132581.34元。2018年9月,莫日根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峰将**运输公司部分渣土车变卖。

被告人莫日根等人还多次用犯罪所得放高利贷,增加债务等非法手段攫取高额经济利益,抢占他人多台汽车。

莫日根犯罪集团多次在呼和浩特市及周边旗县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呼和浩特市**协会、内蒙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插手房地产行业、土方运输行业,利用强势地位替他人索要债务、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诈骗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张建君诈骗案

2007年12月20日,被害人郝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遇到被告人莫日根,莫日根在询问郝某甲等人一审判决结果后,称其当时的妻子,即被告人张建君可以活动关系,帮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审中轻判。郝某甲从看守所传出信告诉自己家人去找张建君,让张建君活动关系帮助其在二审中轻判。被害人郝某甲的妹妹郝某乙联系张建君,说明情况后,张建君便来到郝某甲母亲家,在看过郝某甲等人的案卷材料后,称可以帮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审中轻判,并向郝某乙索要150000元。郝某乙又联系到郝某甲的同案徐某某的四舅齐某乙,共同凑够150000元,于2007年年底或者2008年年初的一天,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润宇家具城路口将150000元现金交给张建君,张建君答应帮助郝某甲、徐某某在二审中轻判。后来,郝某乙联系张建君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张建君称钱不够,又向郝某乙索要100000元,2008年2月中旬,郝某乙凑够100000元钱,张建君开车到春雨小区将100000元现金取走。事后,郝某甲在二审中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2008年8月,莫日根被释放后张建君将上述款项交于莫日根。

(二)被告人莫日根、董峰、白山、青山、周育峰、齐某甲、张某甲、刘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敖敦、刘立梅、杜某某、贺某甲、胡某某诈骗案

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8月5日,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调查发现,位于金河镇**村**公路**林地内有多人多户违法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由于莫日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2011年7月14日、2013年8月30日,赛罕区金河镇人民政府向莫日根两次下发停工通知书。2014年莫日根指使刘某甲,以刘某甲的名义顶替莫日根向金河镇土地所出具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向土地所出具书面文字材料以及在土地所相关行政处罚材料上签字,试图掩盖莫日根违法建房的事实。

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1月10日,赛罕区人民政府出台大黑河赛罕区段综合整治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决定就集体宅基地建设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同时还规定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还规定了本村村民补偿的依据材料。2016年9月,莫日根指使刘某甲向杨某某等10名**村民借用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莫日根、白山与上述10名村民转让协议书10份,并伪造10份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9月28日,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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