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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细节披露:殴打恐吓民警欺压残害百姓

发布日期:2020/10/10 2:43:00 浏览:4492

滋事案

2009年开始,被告人莫日根陆续借款给内蒙古**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乙,刘某乙陆续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莫日根在没有办理正规房屋购买及交接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强占刘某乙开发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6套房产,分别是**小区商业6号楼309号、**小区商业3号楼2单元502号、5号楼4单元1601号、5号楼5单元1602号、7号楼1单元1402号、商住4号楼4单元301号,并提供给被告人白山、青山、呼格吉乐吐、吴某某、钢某某等人非法居住予以强占,上述房产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合计5044963元。

期间,被告人莫日根以找刘某乙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人员驱赶**小区物业办公场所正常办公的工作人员,强迫工作人员彭某某拉电闸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莫日根带人殴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倒地受伤,并指使被告人白山、季小苗、呼格吉乐吐等人占用看管并居住在**小区商业4号楼负一层呼和浩特市**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向**小区业主强行收取地上停车费共计17000元,严重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呼格吉乐吐、季小苗寻衅滋事案

被害人刘某乙和被告人莫日根、于某甲(另案处理)均有债务纠纷。从2014年起,于某甲计划通过收取刘某乙出租给**体育商场的租金来抵顶债务。期间,于某甲的弟弟于某乙(另案处理)纠集霍某某(另案处理)殴打了刘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房产公司的副总周某乙,后又制作了《关于停止周某乙收取房屋租金的告知函》和《关于呼市**体育鼓楼店房租收取相关事宜的告知函》,并强迫刘某乙在上面签字,又强迫办公室主任张某丁加盖了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于某甲在向刘某乙索债期间认识了莫日根后,莫日根、于某甲、张某戊(另案处理)多次策划要强行收取**体育鼓楼店房屋租金。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莫日根、于某甲、张某戊纠集白山、青山、呼格吉乐吐、季小苗、王某戊(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进入**体育鼓楼店,对该店内一至三楼的商户进行威胁、驱赶,拉闸停电,并殴打电工康某乙,将**体育鼓楼店经理程某某从二楼架到楼下后清场锁门。**体育公司报警后莫日根等人并未听从出警人员的处理结果,致使商场停业九天,并给众多商户造成了经济损失。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莫日根伙同于某甲、张某戊与被害人刘某乙和**体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体育鼓楼店的房租交由莫日根、于某甲收取,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于某甲向**体育鼓楼店共收取房租291万余元,于某甲将所收到的租金其中117万余元分给被告人莫日根。

(三)被告人莫日根、周蒙寻衅滋事案

道某某和被告人莫日根之间因委托办理探矿证事项存在经济纠纷。2012年前后,被告人莫日根在向道某某索债期间,莫日根的弟弟周蒙去道某某公司从二楼砸到一楼,将公司内的电脑、电视、办公桌椅、柜子等物品砸烂。另有一次莫日根带周蒙去道某某公司要钱时,将道某某办公室内的茶台砸烂,并开走道某某一辆宝马车。在莫日根公司院内,莫日根拿走道某某一辆银灰色奔驰车的钥匙后,将该车交给云某某使用直到案发。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京A34179黑色宝马越野车和京NAM350银灰色奔驰轿车在案发时的价值分别为250000元和1000000元。

(四)被告人白山寻衅滋事案

2015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白山驾驶被告人莫日根的黑色路虎牌越野车准备进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元兴花园小区,因小区门口设置门禁系统无法进入,被告人白山随即使用铁锹等工具打砸元兴小区门禁系统LED显示器及道闸杆,用手将门禁系统显示器扳倒,用脚踢踹道闸,造成该小区门禁系统及道闸损坏。

2015年9月9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当日元兴花园小区被损毁的门禁系统损失市场价格合计为4000元。

(五)被告人莫日根、达布日白拉寻衅滋事案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达布日白拉向被害人龚某某索要其欠董某某、菅某某的欠账,被告人达布日白拉多次给被害人龚某某打电话辱骂威胁逼迫还款,带领几名蒙古族青年男子显露纹身,到被害人龚某某及穆某某经营的位于呼市赛罕区**路的**土特产店内滋扰要账,影响了被害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017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达布日白拉到被害人龚某某及穆某某经营的**土特产店外,将红色油漆喷在卷帘门上,喷漆“还钱”字样,在卷帘门上挂死鸡在死鸡脖子上剪口子流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

2017年9月31日晚上,被告人达布日白拉与朝某某(在逃)开着被告人莫日根提供的车辆,到被害人龚某某及穆某某经营的**土特产店使用斧子砍坏卷帘门,对被害人威胁、恐吓。造成被害人穆某某因惧怕无法继续经营而关闭商店。

(六)被告人白山寻衅滋事案

2017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白山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白某乙(在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今日KTV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敖某某造成敖某某头部左侧下颌角、颞骨、乳突壁多处骨折,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敖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七)被告人呼格吉乐吐寻衅滋事案

2017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呼格吉乐吐伙同白某丙(已判决)、季小苗(已判决)、张某己(已判决)、王某己(已判决)、“王某庚”(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汇豪天下小区北区东门“521”KTV门口,碰见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在KTV门口跟出租车司机谈价钱,被告人呼格吉乐吐等人随即与之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进行殴打。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李某丁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李某戊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

八、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韩林海非法拘禁案

2010年9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莫日根为找到被害人高某甲索要债务,带领白山、周蒙、李永峰、哈斯达来、安某某(在逃)、韩林海、白音吉日嘎拉来到呼市武川县洪都农资公司将被害人贺某乙、闫某某、赵某某带走,将三人带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个小树林处对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闫某某用铁链子绑在树上进行殴打,逼问被害人高某甲的下落,又将三人带至本市赛罕区七圪台村平房内拘禁7、8个小时,后在本市回民区通道街内蒙古附属医院附近的康福宾馆2楼房间内限制三人人身自由,到第二天下午14时许,把被害人闫某某与贺某乙放走,非法拘禁两人30余小时。被告人莫日根将被害人高某甲找到后,才将被害人赵某某释放,非法拘禁其60余小时。

(二)被告人莫日根、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达来、韩林海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莫日根与被害人高某甲有债务关系,因被害人高某甲躲避,2010年9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莫日根带领周蒙、白山、安某某、韩林海、李永峰、哈斯达来、白音吉日嘎拉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南马路附近将被害人高某甲找到,强行将其拽上车,并戴上黑色头套蒙住脸,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七圪台村被告人莫日根的大院里,被告人莫日根让周蒙、白音吉日嘎拉、白山、安某某、韩林海、哈斯达来对被害人高某甲拳打脚踢,被告人莫日根让被害人高某甲脱光衣服,跳进该院水池里让其挨冻,被告人白山用手机给被害人拍照,被害人高某甲向被告人莫日根求饶,被告人莫日根使用木棍捅戳被害人,不让其出水池,非法对被害人高某甲殴打、侮辱、虐待并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害人再三求饶答应筹款,被告人莫日根等人才停止。

(三)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莫日根、白山、达布日白拉、钢某某、吴某某非法拘禁案

2011年8月4日,被害人龚某某向被告人菅某某借款3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3.5,按月结息。被害人龚某某给被告人菅某某结息7个月后无力继续还款,2017年9月,被告人菅某某将这一情况告知其前夫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雇佣被告人莫日根向被害人龚某某索要这笔欠款。

2017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莫日根以对账名义将被害人龚某某和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约到,本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上岛咖啡店V6包房内,被告人莫日根带着达布日白拉、白山、钢某某、吴某某等到现场,被告人菅某某算出连本带息总计1000万元,要求被害人龚某某还款及让其在事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被害人龚某某认为账目出入太大拒签,被告人莫日根就指使达布日白拉、白山等人将其带到隔壁包间内进行殴打,打完后又带进来让其签字。被害人龚某某拒签,被告人达布日白拉使用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龚某某,被害人龚某某要求去医院看病后,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莫日根等人才离开。

九、职务侵占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职务侵占案

2013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莫日根在任呼和浩特市**协会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9月2日指使**协会兼职会计高某乙将呼和浩特市**协会对公账户(开户行:蒙银村镇银行,账号:**)的30万元转入高某乙蒙银村镇银行个人账户,高某乙于2013年9月3日将该30万元违规提现后交由莫日根,莫日根给高某乙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协会工程款叁拾万元整”的收条并加盖**协会公章。莫日根在收条上签字并让张某庚(**协会办公室主任)也在收条上签字。后莫日根将3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2018年6月,**协会出纳董峰伪造了5张收据、2份施工协议、2份决算书,将实际为251239元的**协会泳池维修工程支出虚增到823280元并交由会计高某乙入账,试图掩饰莫日根侵占该30万元的事实。

(二)被告人莫日根、程国平职务侵占案

2016年11月份左右,时任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被告人程国平,为讨好并依附被告人莫日根,经与被告人莫日根共谋,伙同被告人白山、呼格吉乐吐等人,私自将**物业办公地点由**小区商业4号楼负一层搬到被告人莫日根占有的**小区商业6号楼309房屋,并付给被告人莫日根3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国平利用负责审核发放物业公司人员工资的职务便利,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在被告人莫日根指使下,虚增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海某某、呼格吉乐吐等15人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私自给虚列人员发放工资,共计向被告人莫日根、白山等人支付58.5万元,被告人莫日根共计获利61.5万元。在此期间,**小区物业服务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十、重婚罪

被告人莫日根与张建君于2011年1月3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11月1日莫日根与云某某登记再婚,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莫日根在冬泳协会认识游泳教练陆某某,莫日根隐瞒其与云某某已婚的事实,开始与陆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本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7年3月4日莫日根与陆某某生下一名女孩,2018年8月12日莫日根与陆某某又生下次女,陆某某两次生育莫日根均以丈夫的名义登记住院,并填写为夫妻关系。

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被告人郝玉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莫日根从被害人高某甲处抢走一台无合法手续的黑色路虎揽胜车后,于2018年7月份将该车给刑满释放的手下被告人郝玉文使用,被告人郝玉文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车,直至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郝玉文处扣押了这辆黑色路虎揽胜车。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发改价认[2019]认字028号鉴定:涉案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价值为300000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莫日根从被害人高某甲处抢走一台无合法手续的香槟色途锐车,不久后即将该车给手下被告人郝玉文使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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