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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发布日期:2017/9/21 17:48:23 浏览:2481

协作机制,畅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渠道,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合理就医格局。城市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残疾人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6.完善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机制。依托旗县级医疗机构加强区域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等远程医疗中心建设,旗县级及以上医院普遍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服务。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建立规范的区域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到2020年底,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基本覆盖全部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血液净化机构等,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实现同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7.健全分级诊疗配套政策。合理划分和落实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职责。将医疗机构落实诊疗职责和转诊情况与绩效考核和医保基金拨付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医疗机构急慢分治服务流程、转诊程序和标准,实行首诊负责制。发挥医保政策调节作用,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促进基层首诊,合理引导就医流向。严格落实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探索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备、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引导医疗联合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

(二)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到2017年底,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监督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1.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医院和政府关系,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推动医院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转变。加强政府在方向、政策、引导、规划、评价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等方面监管力度,减少对医院人事编制、科室设定、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领导下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自治区现代医院管理政策措施,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法人自主权。健全院长选拔聘用机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和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制度建设。公立医院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总会计师、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研究推进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军队医院参与地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统筹考虑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水平,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蒙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诊疗和检验等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价格、医保、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制度衔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并将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和建立新机制的财政补偿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历史债务。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全面推开。力争到2017年底,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蒙药制剂、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3.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编制人事和薪酬制度。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在部分大中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完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用人关系。开展全区医疗卫生薪酬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院长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定院长薪酬水平,院长薪酬与医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

4.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健全医院绩效评价体系,机构考核应涵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重视卫生应急、对口支援以及功能定位落实和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等体现公益性的工作。将落实医改任务情况列入医院考核指标,强化医院和院长的主体责任。医务人员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负责人考核还应包括职工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医保支付、人员职业发展等挂钩。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由政府主导逐步向独立第三方评价转变。

5.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设定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医疗机构费用公开机制,以盟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开区域内各医院的价格、医疗服务效率、次均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示排序结果。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试剂、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跟踪监测制度。2017年底,全区公立医院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力争降到10以下,到2020年底,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

(三)以支付方式改革为重点,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围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医保管理体制,完善筹资机制,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

1.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全面落实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逐步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保合并实施。健全完善和妥善处理整合前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推进医保管办分开,提升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和专业化水平。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2.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或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高血压、糖尿病、血液透析等慢病管理相结合;对一些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协商谈判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的管理规范、技术支撑和政策配套。全面推进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夯实信息化管理基础。到2020年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患者占出院患者病例数的80,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全部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蒙医中医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使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保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权限、调整依据和决策程序,避免待遇调整的随意性。明确基本医保的保障边界。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基本思路,加快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加快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参保地与就医地协作,方便群众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资”。建立健全异地转诊的政策措施,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衔接协调。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20年底,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探索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5左右。

4.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发展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完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

5.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超过大病保险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确需使用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应严格控制使用比例。完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贫困患者大病保障基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等多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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