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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9 17:47:17 浏览:187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确保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每个盟市选择1个旗县,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创建工作,对创建成效突出的示范旗县,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强化阶段性成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改革持续深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稳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城市按照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所有试点城市有公立医院的市辖区按照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试点城市取消药品加成给予适当补助。制定自治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推动军队医院参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改革公立医院按照编制或床位规模补偿基本支出的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政府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及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制定实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蒙药中药饮片、蒙药院内制剂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试行工作。推动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及时制订自治区实施意见,确保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有关规定,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积极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探索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制定自治区实施意见,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区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蒙医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区科学合理调整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十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范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旗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旗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牧区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推动急慢分治工作,扩大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文件规定,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自治区财政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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